审定程序分初审和审定两步:
(1)初审。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审。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2)审定。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品种审定的申请是由申请人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的过程。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②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③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④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⑤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⑥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在试验区域内的安全性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2)品种审定的受理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规定的,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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