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第1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z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社区干部辞职向居委会提出,居委会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其辞职问题,并进行表决。

一、社区干部主动要求辞职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社区党组织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主动辞职的,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党组织和所在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镇、街道党(工)委主持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将结果上报区(县)委组织部;

2、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主动辞职的,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党组织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召开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将结果上报镇、街道党(工)委;

3、居民委员会成员主动辞职的,由本人发表书面声明,填写辞职申请表,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其辞职问题,并进行表决。

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出辞职,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二、社区干部有不当行为发生,但本人不愿主动辞职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提出处理意见。镇、街道党(工)委综合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可以先由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诫勉,诫勉期3个月。诫勉期满,由镇、街道党(工)委会同社区党组织对当事人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评议,对确已改正的,解除诫勉;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诫勉仍不改正或无明显变化,确需启动辞职程序的,将相关材料报经区(县)委组织部、区(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正式启动辞职程序。

2、会议表决。社区党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镇、街道党(工)委启动辞职程序要求通知后,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表决;未及时召集会议进行表决的,镇、街道党(工)委应当及时指导、帮助召集会议进行表决。具体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需要启动辞职程序的当事人是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由镇、街道负责该社区的同志主持召开该社区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决定;需要启动辞职程序的当事人是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由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党员参加,经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需要启动辞职程序的当事人是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居委会副主任或居委会成员)的,由镇、街道负责该社区的同志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需要启动辞职程序的当事人是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全体居民代表或到会居民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三、辞职生效。社区干部辞职经社区党员大会或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并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区(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

四、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地落实中央关于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五、社区干部辞职后,造成缺额的,是否补选,由镇、街道党(工)委根据需要决定。

六、辞职的社区干部,在下届组织换届选举时不宜提名为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

依职权启动程序例外包括:

1、程序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2、调查和证据,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3、决定,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行政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

5、简易程序,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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