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干部辞职向居委会提出,居委会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其辞职问题,并进行表决。
一、社区干部主动要求辞职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社区党组织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主动辞职的,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党组织和所在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镇、街道党(工)委主持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将结果上报区(县)委组织部;
2、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主动辞职的,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党组织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召开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将结果上报镇、街道党(工)委;
3、居民委员会成员主动辞职的,由本人发表书面声明,填写辞职申请表,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其辞职问题,并进行表决。
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出辞职,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二、社区干部有不当行为发生,但本人不愿主动辞职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提出处理意见。镇、街道党(工)委综合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可以先由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诫勉,诫勉期3个月。诫勉期满,由镇、街道党(工)委会同社区党组织对当事人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评议,对确已改正的,解除诫勉;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诫勉仍不改正或无明显变化,确需启动辞职程序的,将相关材料报经区(县)委组织部、区(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正式启动辞职程序。
2、会议表决。社区党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镇、街道党(工)委启动辞职程序要求通知后,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表决;未及时召集会议进行表决的,镇、街道党(工)委应当及时指导、帮助召集会议进行表决。具体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需要启动辞职程序的当事人是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由镇、街道负责该社区的同志主持召开该社区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决定;需要启动辞职程序的当事人是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由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党员参加,经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需要启动辞职程序的当事人是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居委会副主任或居委会成员)的,由镇、街道负责该社区的同志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需要启动辞职程序的当事人是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全体居民代表或到会居民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三、辞职生效。社区干部辞职经社区党员大会或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并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区(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
四、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地落实中央关于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五、社区干部辞职后,造成缺额的,是否补选,由镇、街道党(工)委根据需要决定。
六、辞职的社区干部,在下届组织换届选举时不宜提名为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
依职权启动程序例外包括:1、程序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2、调查和证据,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3、决定,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行政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
5、简易程序,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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