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证据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调查证据的程序是怎样的,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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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证据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3、证据收集完成后,法官应说明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公证的第一步是申请与受理: 公民或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的第二步是配合公证处审查阶段: 首先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公证处的审查工作,接受询问

一、民事 诉讼 一审 提交新 证据 的程序是什么? 1、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 书证(2) 物证(3) 视听资料(4) 证人 证言(5) 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证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 开庭审理 前交换证据确凿。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正电子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相关法律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 二审程序 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 二审 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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