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1张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反规划”是主动的优先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之前确定,或优先于城市建设规划设计。

传统规划中有关不建设区域是被动的滞后的。绿地系统和绿化隔离带的规划是为了满足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要求进行的,是滞后的;是一项专项规划。 “反规划”是综合的,包括自然过程、生物过程和人文过程(如文化遗产保护、游憩、视觉体验)。

传统规划中有关不建设区域是单一功能的,如沿高速公路布置的绿化隔离带,缺乏对自然过程、生物过程和文化遗产保护、游憩等功能的考虑。 “反规划”是系统的,一个与自然过程、生物过程和遗产保护、游憩过程紧密相关的,预设的、具有永久价值的网络;是大地生命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传统规划中有关不建设区域是零碎的,往往是迫于应付城市扩张的需要,并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一部分来规划和设计,缺乏长远的、系统的考虑,尤其缺乏与大地肌体的本质联系。

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Infrastructure,简称EI)是维护生命土地安全和健康的空间格局,是城市和居民获得持续的自然服务的基本保障,是城市扩张和土地开发利用不可突破的刚性限制。

在这里,我们强调,生态基础设施是一种空间结构(景观格局),必须先于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和设计而进行编制。景观安全格局是判别和建立生态基础设施的一种途径,该途径是以景观生态学理论和方法为基础的。基于景观过程和格局的关系,通过景观过程的分析和模拟,来判别对这些过程的健康与安全具有关键意义的景观格局。这些景观安全格局构成区域和城市的生态基础设施或潜在的生态基础设施。 第一、反思城市状态:它表达了对我国城市和城市发展中一些系统性问题的一种反思;

第二、反思传统规划方法论:它表达了对我国几十年来实行的传统规划方法的反思;

第三、逆向的规划程序:首先以生命土地的健康和安全的名义和以持久的公共利益的名义,而不是从眼前城市土地开发的需要出发来做规划。

第四、负的规划成果:在提供给决策者的规划成果上体现的是一个强制性的不发展区域,构成城市发展的“底”,它定义了未来城市空间形态,并为市场经济下的城市开发松绑。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171908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18
下一篇 2023-05-1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