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处理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处理程序,第1张

第十条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

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生群众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

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

第十四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凡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凡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管理的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生效后,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联合实地勘测边界线,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经双方人民政府盖章后,代替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备案;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报备案。上报备案时,应当附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协议,上报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国务院备案。

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

        测试工作做得越多越会发现,程序的一些错误往往发生在边界处理上,例如,某程序的输入数据要求取值范围为1~100,当取值在1~100内部时没有问题,然而取边界值1或100时会发生错误,这就是程序开发时对边界问题没有做好处理。边界值分析法就是对边界值进行测试的一种方法,本节将针对边界值分析法进行详细讲解。

边界值分析法是对软件的输入或输出边界进行测试的一种方法,它通常作为等价类划分法的一种补充测试。对于软件来说,错误经常发生在输入或输出值的关键点,即从符合需求到不符合需求的关键点,因此边界值分析法是在等价类的边界上执行软件测试工作,它的所有测试用例都是在等价类的边界处设计。

在等价类划分法中,无论是输入等价类还是输出等价类,都会有多个边界,而边界值分析法就是在这些边界附近寻找某些点作为测试数据,而不是在等价类内部选择测试数据。

在等价类中选择边界值时,如果输入条件规定了取值范围或值的个数,则在选取边界值时可选取5个测试值或7个测试值。如果选取5个测试值,即在两个边界值内选取5个测试数据:最小值、略大于最小值、正常值、略小于最大值、最大值。例如,输入条件规定取值范围为1~100,则可以选取1、1.1、50、99.9、100这5个值作为测试数据。如果选取7个测试值,则在取值范围外再各选取一个测试数据,分别是略小于最小值、最小值、略大于最小值、正常值、略小于最大值、最大值、略大于最大值。对于上述输入条件,可选取0.9、1、1.1、50、99.9、100、100.1这7个值作为测试数据。这2种取值方案如表2-8所示。

如果软件要求输入或输出是一组有序集合,如数组、链表等,则可选取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元素作为测试数据。如果被测试程序中有循环,则可选取第0次、第1次与最后两次循环作为测试数据。除了上述讲解到的边界值选取之外,软件还有其他边界值的选取情况,在对软件进行测试时,要仔细分析软件规格需求,找出其可能的边界条件。

边界值分析法作为一种单独的软件测试方法,它只在边界取值上考虑测试的有效性,相对于等价类划分法来说,它的执行更加简单易行,但缺乏充分性,不能整体全面地测试软件,因此它只能作为等价类划分法的补充测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界争议是指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对毗邻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第三条 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第四条 发生边界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需要通过变更行政区划来解决边界争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五条 下列已明确划定的行政区域边界,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商定或者双方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区界线。第六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顾全大局,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边界争议。第七条 省民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八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及附图或者边界线地形图;

(二)省人民政府、建省前海南政府(含海南行政公署、海南行政区公署、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海南地区革命委员会、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革命委员会,下同)批准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的行政区划文件和边界线地图;

(三)《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

(四)1977年至1978年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和广东省测绘局联合出版的各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图;

(五)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含建省前海南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及革命委员会)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决定等)和所附边界线地图。第九条 建国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争议双方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和材料;

(二)双方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第十条 在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第十一条 在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两侧交插村庄界线争议时,应当以现在使用土地范围为基础,考虑当地人口、用地面积和生产活动习惯等情况,通过充分协商,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两侧相互交插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第十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之前,对于在争议地区申请开发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确需进行开发建设的,必须经双方人民政府认可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往争议区域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区域设置政权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第十四条 因边界争议发生群众纠纷或者械斗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制止冲突,平息事态,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以及有关资料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省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省民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会同争议双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争议双方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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