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实体、轻程序”其实是个伪命题

“重实体、轻程序”其实是个伪命题,第1张

前段时间,和业内朋友聊天,又聊到了应该“重实体、轻程序”还是“重程序、轻实体”的老话题。因为这个话题不仅是法律圈的一个纠结,更是对社会公众容易产生影响的重要话题。因此,觉得有必要多说两句按照自己的感受澄清下。

I.“重实体、轻程序”到底是个什么意思

说白了,“重实体、轻程序”就是只注重案件的实质公正,而忽略或轻视在判案过程中本来应该遵守的相应程序。“重实体、轻程序”之所以到了今天还在有人讨论,并在一些案件中有所体现,是因为它是我国法律史上很悠久但人治特征明显的一个判案传统。即,尚未经过正当程序审理,已经先从实体上判定了案件结果或大致走向(即所谓判定实体公正),然后再把程序当成走过场,从而得出预先判定的结论。

之所以觉得成全这个伪命题重要,是因为它是自古至今冤假错案产生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法治之所以追求程序正义,是因为相信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得到最接近公正的实体,而不是忽视或不重视实体正义。

1、没有人不追求公平正义

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这也是生物进化过程中与世间万物共存需要形成的必然准则。即便在动物世界,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应的公平公正,即在团队合作中多出力获取食物的最后多分食物;强壮的担当护卫职责但也同时享有相应权利,等等。所以说,追求实体的公平正义是所有人内心都有的追求;即便是罪大恶极作奸犯科之徒,曾经将别人的公平正义踩在脚下蹂躏,在被审判时也希望得到公平和正义;更何况普通人一直就希望自己能被公平公正的对待。所以,“重实体”是所有人的共同追求,并不是“重程序”的人就必然不重实体,或只有“轻程序”的人才能重实体。

2、没有人能百分之百的还原已发生的事实

既然大家都这么“重实体”的公平正义,为什么还会产生分歧呢?分歧就在于有人相信自己已经掌握了所有事实,不需要经过程序就能判定对错;另一部分人认为很难通过内心主观判断确定对错,最终是非的判定必须建立在对所有证据通过合法程序推定的基础上。那到底有没有人能够不通过法定程序仅对部分证据或传闻了解的基础上就能判定已发生的事实呢?我觉得,这样的人不是过于自信就是认为自己是“神”了。

已经发生的事实无法百分之百的还原,这本身就是一个客观事实。最起码截止目前为止,没有人能让时光倒转,返回到原来的时间点,在案件发生现场对当时所发生的所有事实及细节进行反复研究考证(这个需要多次精确的时光倒转)。即便是在有些案件中看到的录像和录音,也仅仅从一个角度或一个方面反映当时的情况,更何况很多案件本身就没有案发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更无从还原。

3、做出判断的事实认定其实是通过证据推导出来的法律事实

那我们最后认定案件的事实是什么呢?肯定不是客观事实。我们通常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即通过所有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推定出来事实。很遗憾,这个事实肯定不完美,但它是在承认时光无法倒转,客观事实无法全面真实还原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程序和技术手段,推定出来最接近客观事实的“事实”。所以,在任何国家,即便拥有再完美的法治,也会出现冤假错案。唯一的区别是,怎么能让冤假错案出现的几率降低;这样就有了“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出现和适用。

4、不重视程序很难有好的结果

从上面的推论可以看出,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因为没有人不重实体。但“轻程序”却可能是过于自信或把自己当“神”了,即便不通过合法程序严查证据一眼就看出对错来。所谓的“未审先判”就是这么个理儿,我觉得你有罪或错了,程序都不重要了,走个过场直接追求结果,还认为自己是“重实体,轻程序”;当然不排除瞎猫碰见死耗子的情况,但把这个当原则,较高频率的出错是难免的。

当咱们说“重实体、轻程序”,先扪心自问下,咱有那未卜先知的“神”性吗?另外,那谁,请问下谁不重实体了?

1、法官要注重自己的司法礼仪。

俗话说:严而生威。坐在庄严的国徽下面,法官要注重自己的仪表、神态、用语等。在平时的法庭审理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法言法语,通过开标准庭活动,我们研究开庭时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克服以往开庭存在的问题。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会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听后,能够感觉到法官的威严和知识的渊博,对法官能够司法公正充满信心。否则,法官在开庭时,着装不整,坐姿不端,举止粗鲁,语言不文明,使用不规范的语言,出现不耐烦或训斥当事人的现象,必然会让当事人对法官品头论足,对法官的形象及其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外的形象。

华律网

2、按法定的程序开庭。

由于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规定了开庭的程序,有很多问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探讨。在审理案件中,要克服开庭审理程序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程序必须是法定的。认真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在具体要求上,按照中院规定的开庭程序进行。因此,审判人员要认真的履行职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应对开庭临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开庭时,常常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法官要具有应付的能力,这就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精心组织,严密布置,分工明确,防止疏漏。

3、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庭审理的准备阶段包括查明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及其义务。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法官必须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询问是否有回避事由,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查清案件的事实,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是非责任,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双方的纠纷,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实践中存在着审判人员急躁情绪和不耐烦的表现,不能认真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的意见,随意打断阻止当事人的发言,这些都是不正确的作法。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其实程序和实体相比,程序应当重于实体,不能保证程序公正的案件,就无法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因此,法官必须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持中立,处于居中地位,不得存在对另一方的不公正的言行。

4、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

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是法庭审理的中心,对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级法院的作法不一。我们认为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决定,对于证据不多,证据不存在矛盾、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质证,然后法庭进行认证,可以在开庭时一次完成举证、质证和认证。对于比较复杂和证据比较多的案件,采取庭前交换证据的方法,化简案件的审理难度,在法庭审理前进行证据交换,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在法庭调查进行当事人举证程序时,先说明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对那些没有异议的证据,由书记员记载开庭审理笔录中,在以下进行的当事人举证时,对没有异议的证据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在法庭调查中,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当前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警不接,有案不处的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单位受利益的驱动,对一些卖淫嫖娼、赌博案件抓获后,怕“麻烦”,主要一是怕上级法制部门抽卷检查和监督,对这两类案件不裁决,收取较大罚款和一定数额“保证金“;二是对这两类案件做出较大罚款并处拘留,受“人情网”制约,对两类案件往往是收取较大罚款和一定数额的所谓“保证金”后对已裁决的拘留不执行,导致部分受处罚人和群众投诉告状。

(二)乱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寻衅滋事、雇凶商人、雇人讨债等案件,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往往抵不住“说情网”的干扰或受单位办案经费不足的困惑,对上述案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后又不及时按照法核意见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或呈报劳动教养,群众对此类案件反映强烈,受害者也是意见纷纷。

(三)保而不侦、保而不审现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基层单位还存在人、财两保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理之后,就认为此案办理完毕,高枕无忧了,办案人员将案卷放在抽屉里睡大觉,收取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就万事大吉,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去继续侦查,致使一些案件流失,影响了整体打击效能,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随意剥夺嫌疑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些办案民警没有树立程序意识,对应当告知嫌疑人或当事人的一些权利义务未及时进行告知。表现尤为突出的是鉴定结论的告知和对案件处理有知情权等诸多问题,结果导致案件当事人或嫌疑人家属到处上访告状,或由于程序不合法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

(五)调查取证不仔细,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一些基层单位民警在案件调查时不及时、不仔细,案件证据未及时收取、固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引起受害者到处上访告状,牵涉公安机关大量人力、物力。

(六)违反办案程序现象突出。一些办案民警由于工作不认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注重“程序”中细节问题,如询问为1人询问、裁决在前,告知拟处罚事实、证据在后,裁决书未在法律期限内送达被处罚人或受害人,还有一些基层单位有让非执法主体参与办案之嫌,从抽查考评案卷上明显看出记录人的字迹和办案民警签名字迹明显不是同一人,这些程序上的小细节、小问题有可能导致案件被上级部门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引起受害人不满,到处上访告状。

(七)处罚执行不到位。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受“利益”或“人情”的困扰,怕“得罪人”,致使一些行政罚款未执行到位,更有一些单位将已裁决拘留违法行为人不执行拘留,收取罚款和一定数额担保金,主要表现在卖淫嫖娼、赌博两类案件上,群众对此意见纷纷,纷纷向法制、纪检、督察部门投诉。

(八)法制部门监督指导不力。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再加上法律监督制度不健全,使一些基层法制部门法律监督职能大打折扣,没有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力,尤其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执行情况,有案不决等案件没有监督到位,致使部分基层单位一些案件流失。抽卷考评整改落实不到位,常见执法问题屡查屡犯,影响了执法质量,也大大降低了公安机关打击效能。

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必须加大法律指导监督力度。法制、纪检、督察部门要互相配合,定期与不定期对接处警、立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督导,对那些有案不决、有案不立、有案不裁、裁决不执行、群众投诉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敢于碰硬、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同时,法制部门要定期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进行定期清理审核,对符合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呈报劳动教养案件,要及时下发《执法建议书》进行跟踪个案督导,对《执法建议书》和抽卷考评中下发《限期整改执法问题通知》执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执法监督委员会进行汇报,对执行落实不到位单位和办案民警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执法监督委员会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通报。

(二)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各级基层公安机关要利用以会代训、参加庭审、法律知识考试、定期参加上级公安机关培训,到法制部门跟踪学习实践的方式加大对办案民警执法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法律业务水平,从而达到提升办案水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目的,培训要有实战性、要结合本地执法实际,与公安部《执法细则》结合起来,要让民警懂得如何做好接处警、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出庭应诉等工作,做到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要经得起各级部门检查。

(三)加大卷宗考评力度,确保卷宗质量。法制部门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每月对各执法单位执法卷宗进行抽查考评,要按照统一下发的考评记分办法,客观公正对每一执法卷宗进行评判,从中发现个案存在的问题和共性问题,每月执法卷宗考评进行通报突出共性问题和个案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个案存在突出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执法存在问题通知书》,责令执法单位限期整改,对连续成绩不理想的单位及时予以通报,督促其落实执法责任制,提升办案质量。 四、加大执法问题综合分析研判力度。法制、监管、指挥中心、宣传、信访、网监、治安、督察每月要集中分析当月单位存在和群众反映投诉执法问题,由法制部门形成执法问题综合分析研判报告,对存在执法问题要及时下发《纠正执法问题通知书》和《限期整改执法问题通知书》,督促执法单位进行整改。同时,每月对综合研判分析出来的执法问题及时下发执法警示,提醒各执法单位严加注意规范。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183459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19
下一篇 2023-05-1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