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和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里所说的重实体、轻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只看重对问题的实质性处置没有偏差或者是没有大的偏差。
意思是只注重实体法律,而忽视程序法律。
1、主要表现:司法系统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司法文化领域,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约束的现象普遍,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沦为摆设。一方面在大力宣传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却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从上到下,到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客观上也导致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这是司法建设水平比较低的表现。
2、关于实体与程序:法律有一种基本的分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解决实体问题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而程序法是用什么方法和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即办事的规则。
呵呵,重实体轻程序就是,只注重实体法律,而忽视程序法律,举个例子就是:一个人涉嫌盗窃犯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无视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获得证据而追究该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没有程序法律的保障,造成了无数的冤假错案。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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