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球厅办照问题

台球厅办照问题,第1张

一、办事依据: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 《**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3) 《**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二、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

1. 申请书

2. 可行性报告

3. 资金(资产)证明、设备清单

4. 法人任职文件

5. 公司章程

6. 从业人员名单

7.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8. 法人身份z复印件、简历、学历证明

三、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 1天

四、注意事项:

1. 书面申请

2.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人身份z复印件、简历、学历证明及本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证明;

4. 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使用证明、消防证明及房屋安全证明;

6. 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7.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清单(音像制品来源证明);

8. 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和场所平面图。

五、受理审批部门:

1、文化委员会

标签:**市文化委员会申办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艺、台球厅 、保龄球馆、棋牌室、旱冰场项目办事程序。

其实是看着比较复杂,真正办起来也比较便捷的。

(一)向市文化局提出歌舞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及营业性播放、电子游戏机室及综合性游艺等项目审批程序:

1、经营者向区文化站提出申请;

2、经区文化站初审核,然后由分管文化的办主任、区领导审核,到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3、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市文化局审批;

4、获批准后,可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5、《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登记手续。

(二)向区文化站提出卡拉OK厅、音像制品零售及出租、图书报刊零售及出租、游艺等项目审批程序:

1、经营者向文化站提出申请;

2、经区文化站初步审核后,由分管文化的办主任、区领导审核;

3、通过镇(区)级审核后,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4、获批准后,可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5、《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到区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登记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娱乐市场是指:

(一)营业性歌厅(含有乐队伴奏和歌手演唱的酒吧、茶座、咖啡厅)、舞厅、夜总会、练歌房及设有歌舞音乐娱乐设施的餐厅;

(二)营业性电子游艺室、游乐场、激光打靶场;

(三)营业性演出,包括:团体和个人文艺演出(含节目主持)、组台文艺演出、模特表演和比赛、礼仪表演比赛及礼仪庆典服务;

(四)文化娱乐经纪活动,艺术品拍卖;

(五)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

(六)艺术品经营,包括:艺术品的收售、展销,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书画裱褙等;

(七)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青岛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第二章 审批管理第六条 文化娱乐经营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和许可证制度。第七条 电子游艺项目以及下列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

(一)涉外星级宾馆、饭店;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注册资金超过一百万元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文化娱乐经营,经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八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二)有必要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拍卖、展销、比赛、展览的,不受前款关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规定的限制。第九条 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二条(一)、(二)、(六)项所列文化娱乐经营,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证明文件,到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报告,经实地勘验核准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和从事营业性演出的,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艺术表演团体从事异地营业性演出,必须持有注册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报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或者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营业性演出活动,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申领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十二条 非营业性演出单位进行临时性营业演出活动,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第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应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第十六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工商、税务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一)合并、分立;

(二)歇业、停业;

(三)变更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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