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张

林业行政处罚流程如下所示: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立案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经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撤销立案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经调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经调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处罚人,按要求填写《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并取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第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物品”栏目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登记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一、最新林业 行政处罚 程序是什么(一) 立案 、调查与决定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 证据 。 二、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 证人 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人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 法规 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 管辖 。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个时候是要申请回避的。同时,申请回避之后要由行政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回避,之后在行政负责人没有做出相应的决定之前,林业执法人员是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219104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21
下一篇 2023-05-2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