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怎样样的?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怎样样的?,第1张

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 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亏旅或独任审判蔽梁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销并凳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法律分析】:第一,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据规定》第68条第1款也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差弊在一定情况下,证人在法庭审理前的调查、询问程序中陈述的证言具有与庭审中陈述同样的可信性。法院庭前审理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证人也是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陈述证言,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证人询问,此时证人所作的陈述,应当具有庭审中陈述同样的法律效果。基于此,《证据规定》第68条第1款规定,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同时,为了贯彻契约精神,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在符合该规定确立的条件下,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在新冠肺炎疫情当下,证人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方式被不少法院所采用。需要提示的是,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与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相比,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具有即时性、互动性的优点,能够更为全面地反映证人作证的现场情况,并能够使质证和询问证人的程序及时展开,有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从而有助于法庭正确地认证该证人证言团州。

第二,法院的通知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是直接携证人出席虚或族庭审,提出要求证人作证的申请,或者申请的证人与到场的证人不一致等情形,这种情况既损害了庭审的严肃性,也无法保障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证据规定》明确,法院向证人送达通知书,是证人获准出庭作证的标志。原则上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未经法院通知的证人出庭作证,经法院准许,可以作为例外情形。

第三,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于何为“正当理由”,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73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出庭作证最直接的目的在于对其证言得以有效质证,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确保作出公正裁判。证人不出庭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对司法公共利益有一定的损害。特殊情况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在司法利益和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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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上法庭作证,都有程序要求的: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卖瞎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中塌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衫答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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