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控的处理方法

边控的处理方法,第1张

外国人出入境管隐游或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对于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出境。《若干规定》在参照“两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依法予以办理边控手续,不准其出境。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一般指当事人本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这些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裁判的执行有直接关系,他们是否在我国境内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并且强调:

(1)对于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或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尽快办理,从严掌握。

(2)在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的设置上,要求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以及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由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3)法院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还有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磨乱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法院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4)《若干规定》还要求,法院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照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

在限制出境期间,一般情况下,并不限制被控对象在国内活动的自由。对持有外国护照的当事人实施扣留护照、限制出境等措施后,必须在48小时内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报。决定限制出境时,扣照后,必要时可以通知外国使、领馆该外方当事人护照已被法院扣留,防止被扣照人灶伍到使、领馆以护照遗失为由申请补办护照出境,造成强制措施落空。

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后解除。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请,仍然会被限制出境。

当然,如果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已经解缴,会被立即解除。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阻止出境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阻止出境的对象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

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晌槐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银明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二、阻止出境的程序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已移送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锋谨告立即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边防口岸,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

欠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境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实施边控。

有关边防检查站在接到边控通知后应依法阻止欠税人出境。必要时,边防检查站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收缴欠缴税款的中国大陆居民的出境证件。

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需按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三、阻止出境的撤控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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