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考人民警察公告

2020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考人民警察公告,第1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设区市2020年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符合考录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9日至2001年11月4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6.报考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不受户籍(指社纳姿会人员)或者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7.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隐瞒个人重要洞老绝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3)触犯刑律被免含肢予刑事处罚的

(1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15)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8)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9)自2014年11月5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0)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21)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2)201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8、201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4)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5)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考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2020年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录用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设区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3.考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在网上进行,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同步。网址见省、各设区市考录公告(简章)。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9日9∶00至11月4日16∶00。报名和资格初审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考录职位,考试类别见职位简章。报考人员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时间:2019年12月7日。

上午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z,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z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z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3)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工作经费由招录机关予以保障。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5比例的职位,按实有的笔试合格人员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4)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职位拟录用人数1∶3的比例,依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工作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人员的总成绩。

(6)体检和考察(政审)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按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试成绩、体检(体测)、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经招录机关所在地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由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在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省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在办理录用手续后,由省戒毒管理局安排至其他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1~2年,待省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式收治戒毒人员后,再回省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20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监狱管理局(025)86265125

省戒毒管理局(025)83337254

省司法厅(025)83591129

省公务员局(025)833957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及我省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现将青海省2023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一级警长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人民警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一)考录人数。

2023年公安机关面向全省公开考录一级警长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人民警察共381名。

具体考录职位计划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

(二)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程序依次进行。

(三)报考范围。

除注明面向全国考录的职位外,其它考录职位均面向本省生源、本省高等院校毕业生或具有青海省户籍的人员考录。

退役士兵报名时,应具有青海省户籍、从青海省入伍或曾在青海省服役。

(四)报考条件。

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2005年2月2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2年2月2日以后出生),其中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2日以后出生),报考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为25周岁以下(1997年2月2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岗位所要求的相关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

8.符合《青海省2023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答源嫌。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裂消考证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2日9:00至2月6日18:00。

缴费时间为2023年2月2日9:00至2月9日23:30。

报名调剂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9:00—16:00。

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清手(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 *** 作步骤,认真按照 *** 作步骤完成报名。

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z。

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报名时,要在网上签订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

每人限报考1个职位。

除学历、学位及职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取得的时间外,报考年龄、工作经历等各类事项的时间截止日期为本次报名工作第一日。

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

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与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请于2023年2月11日至2月17日(休息日除外),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z、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z明等相关材料(所需具体材料请与职位所在州委组织部联系),到报考职位所在州委组织部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

符合加分政策人员,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请考生及时监督和查询。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向报考的省直招录机关、市州委组织部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z、退役证(限退役士兵)、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

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职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截止至2023年7月31日。

未按期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笔试科目、权重、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科目和权重:笔试科目分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安专业科目。

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各为120分,公安专业科目分值为100分。

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公安专业科目占笔试成绩20%。

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

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申论与行测成绩之和÷申论与行测试卷满分之和)×100×8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20%+政策加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申论 14:00—16:30

2023年2月26日:

公安专业科目 9:00—11:0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加分政策。

1.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行委)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父母有一方现在六个自治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个自治州)满3年及以上的汉族考生,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10年加1分,满10年不足20年加2分,满20年及以上加3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行委)、乡镇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加4分,满20年及以上加5分。

3.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的加分政策,按上述加分政策执行。

4.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

符合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

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定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时,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有关要求执行。

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青海生源、从青海入伍或者具有青海省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或者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并向考生做好考录职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五)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凡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1:1的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六)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委组织部或省直招录机关统一组织所有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

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七)开考比例。

省、市州两级机关考录职位专业要求不按专业大类设定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要大于1:3其他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

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考录人数。

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考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计划考录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八)总成绩并列的处理。

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九)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

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

考察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和公安局负责。

体检环节空缺职位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

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十)调剂补录。

面试工作结束后,对未完成基层考录计划的职位,招录机关有补录需求的,可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调剂补录的方法:1.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

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2.报名。

本批次进入面试并具有面试成绩,但未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调剂补录。

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限报考1个职位,且不得改报。

报名结束后,对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统一进行公示,同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3.核实笔试总成绩。

报名参加调剂补录人员的笔试总成绩,由本批次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申论(占笔试成绩40%)成绩、公安专业科目(占笔试成绩20%)和政策加分累加计算。

4.政策加分方法。

调剂补录的政策加分与本批次考录政策加分一致。

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是否享受政策加分,由报考者所报考的职位确定。

如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不享受政策加分,则从笔试总成绩中减去政策加分的分数。

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应享受政策加分,则在笔试总成绩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数。

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根据考生政策加分情况进行合成,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统一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

5.面试。

资格复审通过者,按照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考录人数与报考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考录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6.合成总成绩。

按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60%、调剂补录的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40%进行合成,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调剂补录的其他相关事宜与本《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一)雷同卷鉴定。

笔试结束后,专业机构将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专业和学历。

本《公告》中所称考录职位的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职位要求的专业。

考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

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三)基层服务年限。

市州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市州级机关服务满4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

县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录用职位所在市(州)辖区的同级或者下级机关服务满6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省内其他市(州)的同级或者下级机关、其他省的机关。

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十四)疫情防控。

考生应当服从考试组织单位和录用机关的防疫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请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顺利参加考试。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请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考录工作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376 0971—8293046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公务员二处:0971—8482336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8258589(网上报名技术支持)

附件:2023年度全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表(详见下列“附件列表”)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3年2月1日

附件列表:

2023年度全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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