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哪些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哪些程序,第1张

【法律分析】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同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改档雹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2)体现行政机关权力 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以人 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核帆的合法权益;

(4)从实蠢唯际出发,推动科学发 展,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用人单位劳动规则包括:

(1)录用、调动和辞退;

(2)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

(3)工作时间;

(4)处分。

2.劳动规则制定顺序:

(1)单位总部拟定制度;

(2)选举职工代表,保留部门推荐表;

(3)召开职工代态烂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签到表,写明讨论的内容),讨论制度;

(4)公司出具文件,明高就上述情况进行通报并告知制度已经出台,一并印发(加盖骑缝章)公示;

(5)分部门组织学习,主要是做好签到和写明学习激闭尺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和《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解释、备案、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法定权限内,拟定并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碧伍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则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法律文件。第四条 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遵循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坚持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 *** 作性原则。第六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程序: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确定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项目;

(二)起草部门通过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程序,起草地方性法规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

(三)市政府批转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四)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会同起草部门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起草部门形成草案稿及起草说明,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形成审查说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议案形式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一)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拟定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发文实施;

(二)起草部门通过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程序,起草政府规章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

(三)市政府批转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对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四)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悔和或会同起草部门对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起草部门形成草案稿及起草说明,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形成审查说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委作专题汇报;

(六)经市委同意,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七)政府规章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按要求报送备案。第九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的调研考察、专家论证、举行听证、购买服务等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拟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发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棚简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责任人和送审时间。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计划和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计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由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通过向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发文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广泛征集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后审核编制。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者追加立法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调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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