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结算的定义是什么?

托收结算的定义是什么?,第1张

托收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的划分;托收结算款项的划分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败亮或种,由收款人选用。因而相应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也分为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两种;

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款凭证)是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贷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托收结算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结算适用条件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3.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如水产、农机等)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键瞎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待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察伍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托收结算的流程:假定企业A发出货物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企业B办理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如下:收款人发出商品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通过付款人承付付款人承认付款银行间划拨款项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1.签发托收凭证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1)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3.承付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2)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先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无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漏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厅让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返伏烂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误的款项。

6.收款人对被无理由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由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单证托收结算方式概述要点

国际托收是指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结算,并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单证托收结算方式概述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托收结算方式的定义

在进行托收(collection)结算时,卖方开具汇票并将其交给当地银行(托收行),并提出托收申请,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代向进口商收款。

在托收结算过程中,资金的传递方向与货权的传递方向是相反的,因此托收属于逆汇法,是出口商或碧没债权人向进口商或债务人的催收,这点与汇款是不同的。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一)托收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

1、委托人(Consignor或Principal)

它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活动当中,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出票人(drawer)和托运人(consignor)指的也是委托人。委托人需填写托收申请书、并连同托收跟单汇票一并交给银行委托托收。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由于托收行需将托收汇票和单据发送给悔租纳代收行并委托其收款,因此也称作寄单行和委托行。在托收业务当中,托收行将开出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它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也叫受托行。

4、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进口商(importer)、买方(seller),是指在委托人提供合格单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付款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

上述四个当事人是托收业务当中的最主要的当事人,除此之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自己任提示行,也可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提示行。

(二)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及托收的基本程序

1、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是以他们所订立的契约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委托人给托收银行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确定的。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行型拆与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托收行给代收行签发的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

4、代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于代收行应否付款,并非根据他对代收行应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中所承担的债务,即对托收票据或凭证的付款责任。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托收基本程序:

(1)委托人(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向付款人(进口商)发货。

(2)委托人备齐单据、开立汇票,向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发出委托申请书,委托其代为收款。

(3)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再向代收行(进口地银行)寄出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委托其代为收款。

(4)代收行(或提示行)向付款人(进口商)提示单据、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

(5)付款人(进口商)验单、付款或承兑汇票后,取得货运单据并凭单提货。

(6)代收行收款后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汇出货款,通常是贷记托收行账户后,向托收行发出收妥贷记通知。

(7)托收行收款后将款项付给委托人(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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