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行政案件的执行具有司法执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1)执行的任务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方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对原告和被告采取不悔消同的执行措施。
行政案件的执行分为三种类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在碧昌知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根据和执行条件
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该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力,即法律文书的内容需要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有两大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行政判决书。
(2)行政裁定书。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或者有可能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有三种:一是关于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二是对行政判决书中的错误进行补正裁定;三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行政判决的裁定。
(3)行政赔偿判决书。
(4)行政赔偿调解书。
(5)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6)决定书。主要有两种:一是对妨碍诉讼的行为的实施者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决定;二是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罚款的决定。
2.行政机关制作的迅谨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行政案件执行程序的发生,除有执行根据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意味着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延长履行期限;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例题: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出。
A.180
B.200
C.210
D.240
E.300
答案:A
解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三、执行程序的提起与执行准备
(一)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判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程序的提起方式
1、申请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的,由法院负责强制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侵犯事实根据的;2)明显侵犯法律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人员予以执行的诉讼行为。案件是否需要移送执行,由该案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说来,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采用移送执行的方式:1)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内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判决;2)人民法院作出的先行给付和诉讼保全的裁定;3)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执行内容的决定。移送执行时,承办案件审判人员应填写移送执行书。经院长或者庭长批准后,连同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交给执行员,也可将案卷材料一并移交。
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以及有关的法律文书,没有执行庭的,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审查的内容为,是否有执行根据、申请人是否合格的当事人、提起执行的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执行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
例题: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A.10
B.15
C.20
D.30
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四、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1)划拨或者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包括暂时不能进行和完全不能进行。
1.执行中止。即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延期。即因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而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或者执行员指定的执行期限延长到另一期限执行。执行延期与执行中止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恢复执行期限是确定的,而后者的期限是不确定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延期执行:1)被执行人因事外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返回的;2)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内容不清、数字不准、手续不全,需要将法律文书退回更正或者补充的;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况。延期执行一般不必制作裁定书,制作笔录附卷即可。执行延期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3.执行终结。即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导致执行终结的情形有: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裁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例题:人民法院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中,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的罚款。
A.30元至50元
B.50元至100元
C.50元至200元
D.100元至500元
答案:B
解析: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一、执行程序的启动阶段
(一)申请执行
1、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书二日内要求审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书及送达材料。
4、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8、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交付执行庭执行。
(二)移送执行
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三)委托执行
执行程序依权利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开始以后,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而本院不便执行时,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委托执行时,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件。
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的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应及时把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程序的准备阶段
1、人民法院一周内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2、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3、采取措施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主要有以下拿纤旦途径和作法:
(1)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解。
(2)向被执行人了解。人民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竖坦唤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4)通过搜查进行了解。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搜查。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产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4、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1)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程序的实施阶段
1、人民法院执行综合组办理案件登记,经庭长审批后,交执行实施组执行。
2、执行综合组办理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和组织变卖工作,并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
3、执行实施组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第一次到庭传票。
4、执行实施组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有关情况,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搜查、查封、冻结、划拨等决定,需要处理被执行人财产的,将材料转综合组。
5、实施组报批执行申请费的减、缓、免手消扰续。
6、对于需要作出裁决、决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听证的,法院执行实施组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裁决组。
7、裁决组对于执行异议的案件,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听证的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会后七日内作出裁定。
8、裁决组将裁定书、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9、当事人对裁定、决定未提出复议的,由裁决组再将案件移送执行实施组。案件执行完毕后,实施组将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递交综合组。综合组整理案卷,报批后装卷归档。
1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案件,整理好材料三日内送上级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为:1.申请。判决后一方拒绝履雀空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族激。
2.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4.通知被执行人。
5.进行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顷穗瞎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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