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合理,抓到小偷后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划拨其财产以赔偿失主的损失,如果仍不能偿还债务,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限制小偷的行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扒乱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法,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予以立案。偷东西不一定会构成盗窃罪。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法律分析
偷东西数额不较小就是一般违法行,如果数额较大就涉嫌犯罪,盗窃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铅丛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胡巧,就是犯罪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就是一般违法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偷东西不一定会构成盗窃罪。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其实无论涉及到的数额是多少,其实都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但此时达到了规定数额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但要是实施了多次盗窃、扒窃、入室盗窃等特殊行为,则不会计算数额,一旦发现就会被认定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裤激键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报讯 近日,市民秦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说,他在错埠岭三路乐华超市看到超市门口公示了一张打印的小偷照片,前后已经公示了最少一个星期的时间。虽然小偷偷东西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秦先生认为超市如此做法也涉嫌违法行为了,连警方公示嫌疑人的照片都要打马赛克,超市这样一直公示小偷的照片,肯定不妥吧。针对市民提出的疑问,记者专门询问了市北公安分局的民警,得到的答复是,超市私自公示小偷照片确实属于违法的行为,这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所谓人格尊严,则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为此,超市门口张贴疑似小偷的监控视频模锋橘截图照片,进行公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其中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一个人只应该就他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尽管小偷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对他的处罚也只能是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从监控录像里面打印出来的照片是模糊的,假如张贴照片上的小偷与消费者的面貌大致相似,是否被误认为基差小偷呢?”办案民警表示,遭遇小偷超市可以选择向所在派出所报案,将监旦团控视频资料提供给警方以尽快抓获偷盗嫌疑人,切勿私自公示小偷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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