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程序员日均写7行代码被开除,大家对此事件有什么想说的呢?

如何看待程序员日均写7行代码被开除,大家对此事件有什么想说的呢?,第1张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俺当年入职时,一些公司的确会问代码量。当时的标准大约是每周40到400行代码,可以少,但不能多——换句话说,平均来说,每周多于400行代码的可能得不到工作机会。因为你的代码质量和工作态度让人家心里发毛。当然,也没人太较真。功能点完成了、代码质量可以(bug少、代码逻辑清晰、文档齐全),多点少点无所谓。

先后在多家公司担任技术专家;平均来说,每周代码量也就200行上下。当然,也搞过一次一天写了2000行代码的壮举,结果是之后一个多月脑袋嗡嗡响,眼花,恶心。这个东西我事先花了一周多做设计、写文档,然后第二周的某天一气呵成,写完bug;然后累伤了,一个多月没法工作。换句话说,相当于还是花了6周;平均下来,仍然是每周300来行代码。

代码有行可以数,有字符可以数,有字节可以数。乍一看通过数代码行的方式确实达到了客观可量化的标准。初入人力资源或初入法律行业的萌新可能会支持这种结论,但这实际上是与科学客观规律相背离。这年头可以注水的太多。合法的注水,比如某些影视剧、某些网文、鲜榨果汁等。违法的注水,比如将我这篇文章洗稿加点自己的东西即可。

作为程序携判员实际也一样。倘若企业以这种方式作为工作量,这是逼程序员做无效代码,最终不仅降低客户的体验感,而且还让行业加速内卷。可以用一个赋值语句作出的结果,干脆来一个循环语句。所谓内行人骗外行人,虽然达到同一个效果,多绕了几个弯子,有必要吗?言归正传,裁判者实前知际在说理论证时并没有以该理由不合理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而是针对该公司并没有提前告知劳动者试用期的考核标准为由,且该理由过于主观认定,驳回了该企业的请求。

据此,不排除有法律工作者可能会支持以代码数量为试用期考呢核标准的。那么,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说解除就解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双方存在有效的试用期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或双方只约定试用期的,应当视为没有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入职约定试用期的,应明确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另外,用人单位要对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有具辩悔改体的客观量化标准,不能过于主观增大恣意权从而滥用标准制定权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歧视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上述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

单纯以代码量来开除一个工程师是不合理的。更应该让同行同事来衡量一下他整体的贡献、比如算法的难度、代码的影响力、在其他方面的贡献等等,给出更合理的评估。退一步说,就算这些方面都暂时差强人意,作为新员工,产出低一些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有一个学习过程,每个人的学习和产出曲线毕竟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公司,直接凭主管领导或老板的一句话,“鉴于你试用期过程中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你可以自行离职了。”事实上,对于试用期员工,公司除了明确列明员工应聘岗位的考核条件,且岗位要求合理合法以外,还应该让员工在入职试用之前明确知晓该考核条件,并在试用的过程中客观、公正地考核。同时,考核次数、不合格次数及比例、不合格的申辩机会等事项及流程,都应该清清楚楚,切不可迷迷糊糊、糊里糊涂。

提醒各位“打工人”,类似的试用期违法行为比较普遍,员工随时注意保留证据并合法维权。但有的朋友却觉得“理所当然”,拍拍屁股一走了之。殊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严重侵害,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公司在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做到每天写代码的标准数量,所以至于要写多少代码公司并没有标准。

公司在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约定一定要进行深度学习识别算法代码编写,3D点云算法和多摄像头联合算法代码编写的具体工作内容,所以没有指明非要编写这些代码;拿什么同级别同行业的平均每日编写代码的统计数据来作为考核的依据,没有法律根据,任务不同,编写难度不同,不能以编写条数作为考核的依据;

至于工作内容,作为程序员并一定非要整天的在编写代码,也有可能在设计新的方案,或是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等,不能以什么编码工作没有做,就认为李某某没有做出“成绩”;作为刚来才两个多月的程序员,前期的准备和熟悉是需要一个过程的,随着对公司的熟悉和项目的了解,编写代码的速度必然会提高,而不能在刚来两个月就以其他老员工的标准来进行考核;在发出解聘通知书后,马上将其办公电脑进行收回,这是严重的不尊重人,这属于单方面强制辞退,没有给李某某一点申辩的余地。以上,公司理应对李某某进行赔偿。

坦白来讲编码工作也有十几年了,因为年龄大而被辞退的程序员没有真正实际见过,倒是听过华为辞退过34岁以上的,也经过几家公司年龄大的基本上都是自己主动转型了或者为了孩子回老家的多一些,技术这门职业很多公司会忽略经验这逗逗个概念,软件这个行业也不例外,俗话讲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有个有经启隐验的老技术人员镇场子,很多公司都有老家伙镇场子,平时老家伙不一定露面,真要到了项目交付的关键时期,或者临时客户提出什么变态的需求,但时间又比较紧迫这些老家伙们就该上场了,之前经过一个公司,客户提的条件非常苛刻,需要对嵌入式内核进行深层定制,时间卡的还是非常紧迫,这种情况只能老将出马了,用了三天的时间搞定,老技术员平时不见得多有用,关山旁卖键时候真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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