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二、竞赛项目
三、参加单位
四、参加办法
五、竞赛办法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七、报名和报到
八、裁判员
九、仲裁委员会
十、其他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游简棚泳比赛的程序:
1.参赛序列表
【运动员姓名、性别、参赛单位、参赛项目、参赛组别、赛道号等,《参赛序列表》运动队报到时领取】
2.广播点名
【广播点名、参赛项目、参赛组别、运动员姓名等,前往XXX处报到】
3.运动员检录
【广播点名招录时,运动员前往检录处,检录员按组别点名,吩咐:组别、赛道号,按顺序列队待令、入场】
4.游泳比赛
【运动员入场,按赛道号入座,广播介绍:参赛项目、参赛组别、赛道号、参赛运动员姓名、参迟拦赛单位等,点名时,运动员起立致意】
5.比赛完毕
【广播报告或电码咐胡子屏显示各位运动员的成绩,及是否打破、或达到什么成绩】
6.比赛成绩表
【运动员姓名、性别、参赛单位、参赛项目、参赛组别、赛道号、成绩等,《比赛成绩表》,运动队领队领取】
1,首先对游泳衣的品牌进行了严格规定,参赛运动员只能使用速比涛(Speedo)、蓝七十(Blueseventy)、耐克(Nike)三个国际品牌和英发(Yinfa)、飘(Few)两个国产品牌的泳衣,而且必须是传统泳衣。
2,泳衣使用管理办法和赛前检查程序,游泳中心、裁判委员会和泳衣厂商共同组成审核工作小组,参赛队领队必须在赛前向审核工作组上报泳衣清单,经审核后烫印审核标志方可使用。
赛前检查程序则分为两个部分:
1,比赛前20分钟在第一检录处检查泳衣,检查合格后可进入第二检录处检录,检查不合格允许运动员及时更换合格泳衣。拒绝更换或穿着不合格泳衣的运动员不仅要被取消成绩,而且还要按态竖照规定进行追加处罚。
2,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如果参赛队所报送的泳衣存在伪造、遮掩、涂改商标等行为,将暂扣相关泳衣,并上报竞赛委员会按照违反赛风赛纪论行为,通报相关单位。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全运会组委会取消该队在全运会游泳项目中的所有成绩,并取消该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另外:
1,泳衣是为了减少水的阻力,所以一般都穿的,而且是连体的。
2,游泳衣:女子游泳专用服装。一般用全棉或化纤织物制成,表面光滑,单色或带有花纹。游泳竞帆旁大赛规则规定,竞赛用的游泳衣必须为深色(或深色带花纹)的上下身连体泳衣,而娱乐或健身用的泳衣则不受此限制。
3,游泳裤:男子游泳专用服装,多用全棉、毛织品或化纤织物制成。为三角短裤,启谈单色或带有各种花纹。竞赛专用的泳裤规则规定必须为深色,其两侧胯长不得短于10厘米。
4,游泳帽:游泳专用装备,大多数为乳胶制品,也有全棉或化纤织物制成表面光滑,以减少磨擦阻力和护发。
5,护目镜:游泳专用器具,用透明或茶色、墨绿色半透明硬塑料或有机玻璃冲压成两个环状的眼罩,中间用橡胶带或其它材料连结,供游泳者保护眼睛,免受池水和阳光刺激。用时将眼罩紧扣住双眼眶,并用橡皮松紧带固定于后脑,以防池水渗入。由于运动员参赛时须从出发台跳人水中并作快速游,故工艺要求特高。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橡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梁山咐)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唯镇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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