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之前法律中的流氓罪是怎么定义的

新中国之前法律中的流氓罪是怎么定义的,第1张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归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一种罪行。

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1997年修订《刑法》,流氓罪被删除出《刑法》
现在指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1997年修订《刑法》,流氓罪被删除出《刑法》。
流氓罪,原是人们较为熟悉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犯罪,专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
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1
9 7 9 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
,这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
的作用。但是随着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1 9 7
9 年制定刑法时对流氓罪犯罪行为的规定便显得比较笼
统,被司法工作者称为“口袋罪”。许多与之有关、不
太好处理的行为,都被装进了这只“口袋”。
为了适应实践的变化和发展,1 9 9 7 年3 月1 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
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乱罪,聚众斗殴
罪,寻衅滋事罪。至此,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而存
在的历史也就成为了过去!修订刑法也已于1 9 9 7 年
1 0 月1 日起施行。
让我们来看一看,原有的流氓罪如今所分解成的罪
名:
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订后刑法将强制猥
亵、侮辱妇女罪从原流氓罪中分出而成为一个单独的罪
名,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加强了
对妇女人格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
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猥亵儿童罪。在原刑法中,猥亵儿童的行为一
般按流氓罪处理。而修订刑法将猥亵儿童罪单列出来,
突出了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
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的规定,从重处罚。
3 .聚众斗殴罪。该罪是指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
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单
列一条作为独立的罪名。依据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二
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
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
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4 .寻衅滋事罪。该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
序的行为。它也是从流氓罪中独立出来的一种犯罪。修
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
、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
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 .聚众*乱罪。该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
会公德,聚众*乱的行为。聚众*乱罪是流氓罪分解后
新增加的罪名。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聚众进行*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
参加聚众*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均为引用,已经详细的说明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自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之后,“流氓行为”一词已经没有明确的定义了。比较牵强的说法就是,上述行为凡是不构成犯罪的都可以被看成流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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