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营资料
一、生产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药品生产许可证;
3、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5、税务登记证;
6、年纳税报表;
7、企业质量情况调查表;
8、质量保证协议书。
二、产品材料:
7、产品生产批件(或称药品注册证);
8、产品检验报告(最近期省检,一般要求2年内);
9、产品物价文件(医保产品需要区物价);
10、产品专利证文件(有提供,无的话该项省略);
11、商标文件;
12、产品每批检验报告(厂检,首营抽检时用到);
13、产品最小包装盒(样本);
14、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15、一般纳税人认定记录(可有可无);
16、法人授权书(法人委托书);
17、身份z复印件 ;
18、产品生产标准;
19、购销合同;
20、产品内外包装及说明书批文;
21、购销员资格证书。
三、医药公司首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5、GSP(Good Supplying Practice);
6、开户许可证;
7、银行转帐帐号(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
8、供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
9、质量保证协议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首营资料
首营资料指购进货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购进首次经营物品或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前,采购员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负责人。为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企业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对该企业进行验“证”,考察其是否具有法定资格。考察该企业的生产或经营环境,对药品生产企业要考察该企业其生产条件,对经营企业要考察其经营、仓储条件。
首营资料所需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材料介绍:
1、生产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年纳税报表;企业质量情况调查表;质量保证协议书。
2、产品材料
产品生产批件(或称药品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最近期省检,一般要求2年内);产品物价文件(医保产品需要区物价);商标文件;产品每批检验报告(厂检,首营抽检时用到);产品最小包装盒(样本);药品说明书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法人委托书);身份z复印件 ;产品生产标准;购销合同;产品内外包装及说明书批文;购销员资格证书。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资料都得跟你的供应商索取,首营企业的资料包括执照,药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gsp或gmp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开票信息,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z复印件,质量保证协议,质量体系调查表,随货同行及印章印模备案等;首营品种资料最少应该有药品注册批件。首营资料指的是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料和首次购进药品的产品资料。首营企业购进货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企业的选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
对该企业进行验“证”(即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考察其是否具有法定资格。考察该企业的生产或经营环境,对药品生产企业要考察该企业其生产条件,对经营企业要考察其经营、仓储条件。考察该企业的质量信誉、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体系。
相关信息
1、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严格执行质量审核制度,企业在签订首次经营品种进货合同后,应填写《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随附规定的资料。首营企业还应填写《合格供货方档案表》。由质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货。
2、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应以办完手续后的审批表作为可以验收或检验入库的凭证。
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时,应按GSP的规定向供货方索要有关资料。
4、药品验收人员在验收首次经营品种时,应索取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并按要求进行验收。
5、对首营企业的质保体系和产品情况要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由质量负责人部门到供货方处进行实地考察和验证,以确保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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