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通过脚印判断扁平足和正常足

怎样通过脚印判断扁平足和正常足,第1张

光脚沾水踩纸上,看脚印儿,踩纸上的时候要注意必须站立的,蹲着或坐在的脚印都不行,完后看脚印脚掌往下的那部分有没有弯曲,弯曲证明那地方没着地,也就是说你有足弓,扁平足是没有足弓的,轻度平足足弓很小,重度扁平足踩的脚印几乎是一个长椭圆。正常足有很明显的弯曲。扁平足穿P型负跟鞋,正之本试验,双脚赤足前脚掌踩两厘米的书,脚跟踩地,使重心后移,为的是减小压力,放松足弓部位,给足弓部位修养的时间,也能减少些疼痛,更多资料见正之本。踩脚印的时候最好下午,如果下午踩脚印都有明显弯曲就不是扁平足

身高(厘米)=脚印度(厘米)×6876。

人的身高物质基础是骨骼。与身高相关的主要是头颅、脊柱和下肢长骨 3 部分。

专家提醒:人的身体发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按照自上而下、由近及远的顺序进行的。 头部发育最早,出生时,新生儿头长就为成人头长的 1/2,而新生儿的头颅长度是其自 身身长的 1/4。相形之下,下肢发育较迟,新生儿出生时仅为成人的 1/4。因此,人出生以后下肢长骨 的发育对身高影响最大。

由胎儿发育到成人身体各部分发育比例的变化 。一般来说,在正常的情况下,人出生时身长为 50厘米左右;1 周岁内是身高增长的第 1 次飞跃,能长到 75 厘米左右;2 周岁时长到85 厘米左右;3~7 周岁每年增高6~15 厘米。大多数人到 11~12周岁时,会长到 155~160 厘米。这一时期,大多数人个头高矮差别不 是很大。

然而,随着青春期的到来,身高和全身器官一样,又经历一次飞跃。遗传因 素、 营养状况和体育锻炼等各种条件使得人和人之间身体的高矮有了明显的差异。 这一时期, 有人每年可增高 6~7 厘米,甚至增高 10~13 厘米。上初中时,身高增长是非常明显的,往往一两年内, 一个天真烂漫、充满稚气的儿童就发育成一个壮实的小伙子或亭亭玉立的美少女了。

17~18周岁以后,身高增长速度明显放慢,一直到性成熟时,即女孩18~23周岁,男孩 22~25周岁时才基本停止,这时人的身高就基本定型了。

普遍规律是身高是脚长的7倍,但个体差异较大,拿脚来估计身高有较大出入,另外有的人穿鞋也不是固定的一个号,大一个号小一个号的也能穿是常见的。
鞋的长度为:10+(鞋码-10)/2单位是毫米

我个人认为,单凭足迹只能给公安人员指示侦查方向,不能充分证明你朋友有犯罪事实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证明标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
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
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
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
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单个证据并不能完成证明的任务,只有一定量和一定质的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明所要求的程度,这就是所谓的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的目的在于解决认识的尺度问题,是法官进行判断的标尺,也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的准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指的是法律所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不同,证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1.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
(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3)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刑事诉讼法》第l29、141、162条)。
2.不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形
(1)立案时:其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立案的证明标准,是被害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关于回避、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执行中某些程序法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时,只需提供能证明存在某种回避理由的证据;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的证明,其标准是根据合理的证据能够认为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若干有关执行的程序法事实,通常只能够通过证据材料认为存在某一事实的可能性,即能够引起特定的诉讼后果。例如,在决定停止执行死刑前不需要证明法定的程序法事实确实存在,只需要证明其存在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适用条件,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也不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对于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诉讼理论上,一般认为,要达到这一标准,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都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推算罪犯身高的依据及方法:
1、赤脚印
北方×6876 南方×69或7
2、鞋印
3、步长
175cm以上,h=单步长+1/3单脚印长
165~175cm,h=单步长+1/2单脚印长
165cm以下,h=单步长+2/3单脚印长
分析罪犯体态、推算体重的方法;
1、分析体态
体胖的人--脚弓较低、脚掌宽大丰满
起、落脚低、步长短、步角大,前掌压痕较轻,弓压痕较宽,后跟压痕稍重,压力面大而均匀,脚印边缘明显完整,立体脚印相对较深,常有擦,挑痕,而蹬挖痕少
体瘦的人--脚弓较高,脚型较瘦
运步轻便,步长较长,步角较小,脚掌压力不均匀,重压部位明显,脚印边缘不够完整,起落脚较高,蹬踏痕明显,而擦、挑痕较少。
中等体重--介于两者之间
体重(在推断体态的基础上):
公式1:适用于南方人
身高(cm)-50=胖人体重(斤)
身高(cm)-55=中等人体重
身高(cm)-60=体瘦人体重
公式2:适用于北方人
身高(cm)-(100,105,115)=胖(中等、瘦)人体重(公斤)
公式3: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女性-25kg)根据体态加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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