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终止执行

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第1张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根据《 民诉法 》第257条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 赡养费 、 抚养费 、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 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由此可见,终结执行的条件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法院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法院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留给了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见《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第2款)。也就是说,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除非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次申请,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民诉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刻意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 继承权 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见《民诉法》第256条第2款。 由此可见,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仅仅两字之差,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中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法院应当主动恢复执行在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在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之前,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恢复执行。

一、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是什么意思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后能够拘留吗

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后,可能会拘留。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即立即恢复执行执行。若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

对于这类的案件,一般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恢复。

执行程序的终止和执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出现这个名词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为了避免未结案数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个办法。

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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