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写修建陵园的可行性申请报告!给县、区级民政局。要附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如获批!成立陵园建设筹建处,再跑其他手续,边跑边建,你要跑土地、环比、消防、工商、税务等,等建成大轮廓出来后,再叫民政部门验收,获准后,由民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民政厅批,批准后发给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就OK啦!
经营性公墓需要那些手续
您好!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需要以下材料:
1、县(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书; 2、县(市)人民 *** 意见; 3、县(市)发改委意见; 4、县(市)规划局意见; 5、省、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 6、省、市林业厅(局)意见; 7、经营性公墓可行性论证报告; 8、经营性公墓示意、效果图; 9、地(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如下:
1、县(市)申请 2、地(市)审核 3、实地踏查、论证 4、省民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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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土地管理、规划、民政等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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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允许建盈利性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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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条件
(1)经营性公墓应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兴办和管理,民政部门兴办有困难的,也可以与单位或个人联办。
(2)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3)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4)选址不在禁坟区内,即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5)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2、申办程序
(1)公墓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
(2)民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3)初审同意的,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
(4)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
(5)省民政部门批覆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
(6)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
3、申办期限
(1)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2)民政部门初审期间,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墓服务证》。
4、需提交的材料
(1)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公墓规划图;④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2)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①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②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③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到民政局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条件:1、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2、可行性报告;3、规划部门批覆文件;4、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5、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6、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设所需材料
1、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专题动员会议记录;
2、村党支部专题会议记录;
3、村支两委专题会议记录;
4、村党员大会专题审议记录;
5、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6、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
注:以上记录,将原件注明“以上记录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村公章上交到办事处,办事处再备齐其他资料一并上交民政局;。
7、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可研报告(村级只报乡镇或办事处备案,不交民政局);
8、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申请书;
9、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登记表(一式三份);
10、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表(一式三份);
11、乡镇(办事处)公墓规划选址意见书(平面图);
12、乡镇(办事处)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纪要(领导签发,乡镇或办事处盖章);
13、乡镇(办事处)对所辖各村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批覆文件(原件);
14、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乡镇或办事处根据村上报的可研报告拟写);
15、乡镇(办事处)申请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报告;
16、乡镇(办事处)及村开展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工作的相关彩色图片(含专题动员会议,群众代表会议,公墓建前、建后彩色图片等,暂时没有的后期补齐)。
17、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1、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2、由乡镇人民 *** 提出建设规划,报县人民 *** 同意;3、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民政部门审批;4、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5、墓地建成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公墓审批手续的流程:
1、 需要征求土地所在的村领导的同意,以村名义向镇里汇报
2 、镇政府同意后再去县民政局汇报
3、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
4、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省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扩展资料:
现在的公墓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经营性公墓:
(1)经营性公墓应由殡葬管理部门直接兴办,也可以和有条件的乡、村联办。这类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有条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
(2)凡兴办经营性公墓,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所需土地向当地土地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公益公墓:
(1)公益性公墓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准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
(2)这类公墓应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公益性公墓由兴建的乡、村负责管理,业务上受民政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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