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填写《文物调查、勘探申请审批表》;
2、按有关法规及收费标准,向文物考古业务部门缴纳文物调查、勘探费;
3、建设单位将建设范围内的附着物拆除清理完毕后,文物考古业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程范围内没有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后,通知建设单位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4、工程范围内埋藏有文物的,经文物考古业务部门考古发掘后,调查勘探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建设单位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1、建设单位持正式规划位置图、钻探申请及办理人授权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局窗口,办理钻探项目的受理、立项。2、建设单位持《配合基本建设文物钻探通知单》到钻探办管理科办理钻探项目施工前事宜。包括现场作业条件勘察、钻探协议签订、安全保障落实及钻探经费预交等。
3、进场组织实施钻探。
4、钻探经费结算。
5、向建设单位出具钻探报告,并上报文物局文物科,进入下一步程序。
文物钻探工程 *** 作流程
1、与建设单位协议签订并收到预交款后,由管理科依据阶段工作量和质量表现,选配作业队。
2、业务科指派业务人员负责工地具体工作。
3、建设单位按规划位置放出建筑基础线,配合做好施工前准备。
4、业务人员核对建筑用地位置、尺寸,调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5、开始钻探作业。按等距离梅花点布划孔点,普探深度以达到自然土层并适当加深为准,技术员分工负责检收探工探孔和地下问题卡边定型。
6、作业队专职技术员负责田野日记、墓葬统计表、遗迹统计表等现场记录。
7、安排、落实工地安全事宜。对发现的古墓葬、古遗迹做重点看护。
8、现场作业完毕后进行资料汇总、复检、测绘、整理。
9、现场作业期间及结束,钻探办质量管理小组对钻探项目进行抽查和验收。
10、业务人员提交钻探成果资料,同时向决算员提交决算相关数据。决算员按定额和实际工作量编制决算书。
11、业务科长和业务副主任,对钻探资料进行初审和审定。业务副主任和主人对决算书进行初审和审定。
12、技术资料科整理资料,编订成册。
13、建设单位付款。
14、钻探资料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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