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该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办理程序申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保护期限,时间为7年,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据条例规定的程序申报。
(3)除临床用药紧张的中药保护品种另有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分类: 医疗/疾病 >>中医问题描述:
在查一个药品的时候看到 它上面写中药保护二级
所以很奇怪 中药保护是如何界定的呢?
解析:
第二章 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
第五条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
为一、二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一)符合本条例条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6个月,
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
第九条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
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
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直接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审评结论。
(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
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商后,聘请中医药方面的医疗、
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担任。
第十条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
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
第十一条 对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以及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的专业
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二条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指国家为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获得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条件=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从天然药物中提取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国家中医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物镇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巧含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
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中药二级保护品孝蚂笑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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