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 *** 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必须编制有关软件配置管理的条款,或引用按照 GB/T12505单独制订的文档。必须规定用于标识软件产品、控制和实现软件的修改、记录和报告修改实现的状态以及评审和检查配置管理工作等四方面的活动。还必须规定用以维护和存储软件受控版本的方法和设施;必须规定对所发现的软件问题进行报告、追踪和解决的步骤,并指出实现报告、追踪和解决软件问题的机构及其职责。
计算机软件主要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方法。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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