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什么

突发事件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什么,第1张

发现突发事件和报告上级等。

1、发现突发事件,及时发现突发事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如报警、监控、社交媒体等。

2、报告上级,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以便上级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3、确认事件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件的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情况。

4、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事件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分工。

5、实施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如疏散、救援、封锁等。

6、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告知公众应对措施和注意事项,避免造成恐慌和误解。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那么群体事件处置原则是什么?

1、 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尽量防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件发生后,要通过预案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挽救尽可能多的人的生命安全。如果采取的措施和行为有可能损害到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定要慎重。

2、 尽早化解原则。尽早化解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轻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关键所在。事件一旦发生,应当马上采取相应行动,着眼于把事态化解于初始阶段,化解于基层,化解于当地。在方法上,即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工作规律,以教育疏导为主,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在处理过程中还要防止无原则地迁就不合理和不正当要求,因为无原则迁就虽然可能使事态暂时得以平息,但从长远来看,则会造成利益失衡和心态失衡,使部分人感到只有闹事才能解决问题,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维惯性,造成群众的效仿心理,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态势。

3、 统一领导原则。为了确保处置工作的协调一致、迅速及时,必须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方案,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各方联合行动,才能形成合力,也才可能全面解决问题。各级党政领导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绝不允许紧要关头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各自为政。同时党政群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基层干部等还要层层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各自的工作。

4、 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就是要在正确分析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基础上,在总体上采用合法形式,有正当事由的事件,有关部门要明确处置的基本原则,肯定群众诉求中合理的一面,与群众共商解决办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超越合法形式的事件,要向参与者明示违法后果及应当采取的正当合法形式,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等方式,示之以法,使他们按照合法途径和方法来解决问题,从无序转化为有序,从对抗转化为对话,从非法转化为合法;对于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5、 慎用警力原则。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坚持“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关于群体事件处置原则是什么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维护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均在此列。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导致诱发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第五条 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堵门、堵路人员带回单位,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第六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群众进行疏导、劝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使用的设施,由公安机关迅即强制拆除,没收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第七条 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第八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

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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