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什么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什么,第1张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条件和程序主要有以下流程:

1、拟调单位根据缺编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先报区编委办做出核编意见,再根据干部调动的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报区委或区政府

2、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批示,按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联合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

3、经考察合格后,按照调动审批权限报批,区委、区政府同意拟调人员调入后,先由区编委办出具《空岗卡》,再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介绍到接收单位报到,由接收单位安排工作。

审批权限

(一)下列人员的工作调动事项,报区委审批。

1、科级干部(包括科级待遇干部)。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调入区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调入镇党委、人大、人武部、人民团体和街道工委、人武部、人民团体的干部。

(二)下列人员的工作调动事项,报区政府审批。

1、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调入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科员以下工作人员。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调入镇政府、街道办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科员以下工作人员。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调入区内党群系统的工勤人员。

以上内容参考:全国党建网政联盟-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程序规定的通知(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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