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土砖厂关停政策

粘土砖厂关停政策,第1张

法律分析:一、凡县域内粘土砖厂,必须在2017年前自行关停并拆除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窑炉和工棚逾期未关停并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取缔。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粘土砖厂关闭取缔具体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关闭取缔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依法处理到位。三、粘土砖生产不符合产业、环保、用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政策。自本通告发布之起,任何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不得对粘土砖生产进行许可审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粘土砖生产提供土地和供电等,否则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擅自从事粘土砖生产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并严肃查处。四、对在关闭取缔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妨碍公务执行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如果是政策性乡镇砖瓦厂关闭,应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然后交当事人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是执法主体,无行政执法权。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应配合行政机关作好关闭工作。

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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