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生产发生变化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后发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劳动合同孙雹大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则竖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肆衡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方式之一,可以缓解企业的生存危机,保持核心市场竞争力,改善生产经营状况。那么什么是经济裁员的过程,经济裁员的过程有哪些?公司五大程序经济性裁员:
1. 提前 30 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提供生产经营状况信息;
2. 提出裁员计划;
3. 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员计划的意见,对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和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 用人单位应当正式公布裁减人员计划,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证明。
裁员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企业在裁员前,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目前法律不要求裁员前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只要履行申报程序即可。在实践中,报告本质上是 “事后通知”,而不是事先批准。当然,有些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协商,这是法律不禁止的。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的裁减人员计划,应当包括拟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和实施步骤、拟裁减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措施等信息。
现实中,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仍然存在一些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如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或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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