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

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第1张

美国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近年来美国贸易管理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此外美国还与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互惠的贸易安排。美国国会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等负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

1、关税制度

(1) 关税管理制度

《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国国会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

美国对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关税待遇。此外,美国通过双边或地区自由贸易安排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美国对大多老唤数进口产品基于FOB价格征收从价税,但对以农产品为主的某些进口产品适用从量税。另外,有些产品需按复汪伏合税率缴纳关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国开始实施《2009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对《2008年美国协调关税表》进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国为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分阶段削减关税义务而进行的。

此外,美国国会有权临时性中止或削减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关税,大多数临时减免关税的产品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业原料,减免关税的决定将被纳入一些法律中,《协调关税表》第99章通常对此也会有所反映。《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对包括非编织手套、硝酸纤维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内的3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2006年税收减免和医疗保健法》对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调环酸钙盐、16英寸可变速线锯在内的5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上述两项减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的统计,美国2007年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3.5%,与2006年持平,已经达到美国简单平均最终约束关税水平。2008年,排除非从价税税率的因素,美国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税率为4.4%。2007年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5.5%,非农产品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则小幅下降。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2) 2008年变化

①对承运商和进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为评估和确定高风险货物、避免恐怖武困含携器和货物进入美国,自2009年1月26日起,进口商和承运商在货船进入美国前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关于货物的额外信息。根据美国2002年公布的24小时仓单规则,承运商和进口商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规定在此基础上,向承运商和进口商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

对于承运商而言,须在原来“10”项信息的基础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谓的“10”+“2”。这两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装货状况说明,包括船舶和每个集装箱的信息,用以说明船上所装货物的实际位置情况,该文件须在船舶出发后48小时内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认可的电子途径发送给该机构;另一份是集装箱状态信息,确定集装箱的运动和状态的改变(如满或空的状态),当发生规定所列9种情况,承运人必须在集装箱状态变化信息进入其设备跟踪系统后24小时内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此类信息。

对于进口商,则是“2”+“10”,即须在原提供2项信息基础之上,提交“进口商安全申报”,该申报包含以下10项信息:卖方,买方,进口商登记号/外贸区申请识别码,收货人号码,制造商(提供商),收货人,原产国,商品海关HS编码,集装箱装箱场所,货运公司(装载商)。除集装箱装箱场所和货运公司(装载商)这两项信息可尽快(最迟不超过抵达前24小时)通报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装船前24小时向该局通报。

但该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实施。

②进口食品预先通报制度确定最终规则

为实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过渡性法规,规定从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进口商需就进口或准备进口美国的食品向该局递交预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该制度的最终规则,对原先规定和暂行最终规则进行了修改,最终规则将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据最终规则,进口商须在食品预定到达时间前15天(通过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预先通知系统界面)或30天(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自动商业系统的自动经纪界面)以电子形式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预先通报。预先通报须在食品运抵美国港口前,不少于8小时的时限内(食品如经水路运输进口),不少于4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空运或经陆路由铁路运输进口)和不少于2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陆路由公路运输进口)获得该局的确认资料,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口并扣押。最终规则还对原规定中的一些定义、预先通知的内容等作了修改。

③ 关于受配额限制纺织品的一些安排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于2008年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于超过中美纺织品配额协议2008年年度配额的纺织品实行分阶段入境,2008年12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分阶段入境的具体安排。2008年交运的出口货物中超过当年年度配额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许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将被准予入境。其后每一个月,由该月首日至该月最后一日,只准许相当于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额限额的付运货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阶段入境限额分别为第332/432/632T(加婴儿袜)类产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类产品为4043310打),第347/348类产品为1272148打,第352/652类产品为1225759打。

此外,该委员会还做出决定,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从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取消原先的电子签证信息系统要求,但对于在该日期前出口的货物,即使是在2009年进入美国,电子签证信息系统和配额要求仍然适用。

④ 《莱西法案》对植物制品进口的新要求

《莱西法案》是美国最古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目的在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鱼类和植物的非法买卖。《2008年粮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扩大其保护范围,并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新增进口申报要求。

根据新法规,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任何植物时违反了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有关保护植物的法律;没有按照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缴纳所需的专利权费、税收或林木采伐费;违反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所实施的植物出口或转口限制,则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取或购买该等植物,都属违法行为。修订后的《莱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自然生长的或是种植在林地的树”,但三类植物除外: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的粮食作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仅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准备继续种植、用于种植或再次种植的植物。如植物虽是上述第2类和第3类,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属于197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或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则此类植物仍适用新修订的《莱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开始,所有进口商在进口《莱西法案》所涉植物时均需提交申报表,说明进口货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种属名)、进口货物的价值和有关植物的数量(包括量度单位)、植物来源地名称。但专门用作包装材料以支持、保护或装载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无需申报,除非包装材料本身就是进口商品。

美国将分阶段实施上述进口申报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从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为自愿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从2009年4月1日或美国海关电子申报系统启用之日起,HS编码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树、植物、球茎、鲜花及装饰用的叶子等)的产品开始执行申报规定;

第三阶段:约2009年7月1日开始,HS编码为第47章(木浆)、第48章(纸及其制品)、第92章(乐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阶段的产品执行申报规定。

2009年9月30日之后,美国农业部将分阶段对《莱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进口申报,包括HS编码为第12章(含油子仁,杂项子仁,谷物,种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66章(雨伞,手杖,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q支)、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第96章(扫帚,钢笔,纽扣)、第97章(艺术品)等的产品。

违反《莱西法案》包括未进行进口申报的进口商将受到民事刑事处罚,其进口产品将被没收。

虽然该法案涉及的申报和处罚实体都是进口商,但进口商必定会向中国生产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关后付款等要求,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压力和风险将增大。有关企业应做好与美国客户的沟通,了解熟悉相关美国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调整采购策略,履行《莱西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义务”,谨慎采购和使用部分进口木材。

⑤ 进口鲇鱼新监管措施

《2008年粮食、保育与能源法案》将鲇鱼进口监管职能从美食品药品管理局转移到农业部,授权美国农业部对鲇鱼分类进行定义,并按照现行对肉类家禽的进口检验监管要求管理鲇鱼进口。这意味着对鲇鱼的进口监管从美海关延伸到国内生产加工环节,要求我国内生产加工环节参照美标准进行等效性评估。美农业部的相关法规正在内部征求意见,预计拟于2009年上半年出台,2009年底前开始实施。

⑥ 美国海关建议废除海关估价中首次销售做法的规定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于2008年1月发出通知,建议取消现行海关估价中的首次销售做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价格”是确定进口产品价格的主要方法,其定义为销售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已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常会以首次或早期销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间人之间的销售活动)中买方支付的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只要进口商能够证明此销售为正常交易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销售供出口美国。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年做出的决议,美国海关建议改变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以商品进口美国前最后一次销售的价格决定交易价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价格。根据该项建议,交易价值一般以美国买方所付价格决定。

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可能会增加中国出口商的成本,中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该法规提案的进展,如可能可考虑向美国提交书面评论,最大限度地减少改变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d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 2008年进展

① 中美签署《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两国商务部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该制度允许美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此次换函主要是表明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将对中国的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经验证最终用户(VEU)制度。

② 根据《瓦森纳协议》修改有关规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发布最终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纳协议》全体大会达成的修改意见以及2006年底全体大会达成的有关太阳能电池的条款修改出口管理条例。该公告对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许可要求:《出口管制条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录下的与特定太阳能电池、太阳能面板及太阳能装置相关的特定软件及技术。该出口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述产品不对其他国家造成军事威胁。另外,为了执行《瓦森纳协议》中有关两用品和技术的修改,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修订了ECCN目录1(原材料、化学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录2(原材料生产过程)、ECCN目录3(电器产品)、ECCN目录5类别第一部分(无线电通讯)、ECCN目录6(传感器),ECCN目录7(航海和航空电子设备),ECCN目录9(推进系统,航空器及相关设备)中的相关定义。为符合《瓦森纳协议》的有关规定,该公告还修订了27项商业管制清单中的ECCN目录,并新增了目录1A006(为处理简易爆炸装置而专门设计的设备以及其部件)和1A007(发电设备及装置)。

③ 修改商业管制清单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自2007年开始起对商业管制清单(CCL)进行定期审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先后两次发布有关定期审查的最终公告。4月23日发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对商业管制清单748和774部分行了技术上的改正和分类。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发布的公告对商业管制清单进行了实质上的修订,包括:

第一,对现存管制的澄清,如对“相关管制”“条款”等清单的修订;

第二,删除多余或过时的管制;如ECCN 4A994(运算速率超过0.5亿万次浮点的超级计算机系统)管制物品中删除了(d)、(e)、(g)、(h)、(k)(1)项,同时(b)项(数字型电脑)中明确了数字型电脑包括具有信号处理以及图像强化功能的设备,其受管制的门槛从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计算机运速单位:加权亿万次浮点)提高到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128WT; ECCN 5A991(通讯设备)删除了3项过时的技术参数;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为与国际体制相一致或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项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储程序”、“数据转换”以及“数据包交换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构架或压板)项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关管制将不仅适用于该项下的物品,同时也适用于与该物品相关的技术。

该公报同时也对《出口管制条例》做出了两项修订:(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统的描述)的附录7中澄清了飞机模型不属于该部分(导d和导d发射装置)中所提及的“无人驾驶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对中国某些军用性质的最终使用的限制”规定时,主要是明确了适用“一般限制条款”规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录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条例》规制的物品。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于原来742部分中关于物品的定义比较宽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围既有《出口管制条例》中所规定的物品,同时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围的物品。

4、贸易救济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适用于进口产品的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华特保措施),以及对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所采取的337条款措施。适用于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主要为301系列条款措施。

现行美国主要的反倾销反补贴法为《1930年关税法》,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中。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贸易管理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查。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201至204节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2) 2008年进展

① 商务部修改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质的规定

2008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临时性规定,宣布即刻废除原先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19CFR351.401(h)款规定的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时对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据原规定,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没有获得被调查产品的所有权,并且不控制被调查产品的相关销售,则其不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

美国商务部称,原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被分包给另一个公司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能集中于决定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当事方。然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由于该规定使得本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购买商的美国企业获得了“外国生产商地位”,从而影响了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幅度计算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不能达到法规的既定目标。国际贸易法院的这一认定将限制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商务部将错误的实体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商。这与商务部为国内产业提供救济的职责不符,因此商务部决定停止该规定,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各案处理的做法。该临时性规定已于2008年3月28日生效。

该规则修改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可能性增大,应诉的压力也随之增加。

② 商务部公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企业工资标准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长期以来为其计算出一个假定的非市场经济体工资替代使用。这些假定的非市场经济工资每年计算一次。美国商务部分两步计算非市场经济体每年的工资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小时工资率(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的关系。其次再将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的人均国民收入代入回归结果,从而得到非市场经济体的假定小时工资率。

2008年4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2007非市场经济体假定工资,其中中国的工资为1.06美元/小时。此次,美国商务部根据61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小时工资率(数据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源于世界银行),估计出包括中国、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越南等10个非市场经济体的小时工资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资标准中,中国的工资标准仅次于白俄罗斯,位居第二位。

③ 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的认定与分析办法征求公众评论。

美商务部曾于2007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征集了一轮评论意见。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通常采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的方式计算倾销幅度,同时美法律规定,如出口价格的模式由于购买商、地区、时间段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时,可以确定目标倾销的存在,从而采用加权平均对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就如何确定目标倾销征求公众评论意见。此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其初步拟定的认定和分析目标倾销的办法,并就此办法再次征求公众评论。

④ 美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求公众评论。美商务部解释,计算正常价值时,其考虑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而对于某笔销售是否属于正常贸易过程,需进行低于成本测试。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使用单一的时间段或是多个时间段作为计算成本的期间。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美国商务部采取调查期或复审期作为计算成本的单一时间段。在有限的几个案子中,美国商务部采用了更短一点的时间段。此次,美国商务部就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采用较短期间的问题征求评论意见。

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337调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有关337调查程序的新规定,并于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规定将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未决的以及未来发生的案件产生影响。

该新规则用于规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许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申请调查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9)(viii)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附上与其独立的专利诉讼请求相关联的专利权利要求图表。此前,原告仅需提供就每项专利的样本权利要求书即可。另外,专利权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权利要求图表的情况下主张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关于提交许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节首先新增设了(9)(iv), (10)(i), (10)(ii)节,以减少起诉方必须提交的许可合同副本的数量,从之前每项专利的许可合同须提交三个副本缩减到仅须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修订了(c)(1), (d), (f), (g)的内容,规定仅在起诉人需要通过其自己的许可行为或通过其被许可人在本国的行为而寻求满足国内工业的管辖要求时,上述许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关于调查期限。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2, 210.43, 210.51节规定将行政法官可以设定的调查期限从15个月延长至16个月。同时除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规定,行政法官须在上述所设定的调查期届满前4个月(而非仅3个月)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关于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步决定。

第四,关于复议请求书的页数限制要求。对于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请复议。此前由于该复议书并没有页数的限制,通常情况下该复议书可长达几百页。新修改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3(b)(1)规定,当复议申请书的篇幅超过50页时,其摘要部分不得超过10页,并且复议申请书的篇幅应限制在100页以内(摘要以及其他实物展示除外)。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提出了30页的限制要求,该100页的篇幅限制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当事人可能向联邦法院提请上诉的争议。

集装箱堆场坏箱的发现、修理、确认、恢复使用的程序如下:

集装箱堆场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内或码头周边地区,用于交接和保管集装箱的场所。常包括集装箱编排场、码头前肆兄汪沿堆场等尘卖。主要办理:整箱货运的交接、存储和保管。编排配载图并办理装卸。有关货运单据的编签。集装箱和运载工具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据签发。集装箱的检査、维护、清扫、熏蒸消毒等。空箱的收发、储存、保管。

集装箱堆场的主要业务工作是办理裂仔集装箱的装卸、转运、装箱、拆箱、收发、交接、保管、堆存、搬运、以及承揽货源等。此外,还有集装箱的修理、冲洗、熏蒸和有关衡量等工作。

发货人和集装箱货运站将由其或其代理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货物运至码头堆场时,设在码头堆场的闸口对进场的集装箱货物核对订舱单、码头收据、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单据。同时,还应检查集装箱的数量、编码、铅封号码是否与场站收据记载相一致。

堆场作业计划是对集装箱在堆场内进行装卸、搬运、贮存、保管的安排,这是为了经济、合理的使用码头堆场和有计划的进行集装箱装卸工作而制定。

一、拆箱交货业务

拆箱交货时,货物集散型的内陆港口站,在货运进口货运中的主要业务与要求一般为:

1.做好交货准备工作

集装箱货运站在船舶抵港前,应从船公司或船代处获得有关单证,包括提单副本、货物舱单、装箱单、货物残损的报告和特殊货物表等。在船舶进港时间、卸船和堆场计划确定后,货运站应与码头堆场联系,确定提取拼箱集装箱的时间,并制定拆箱交货计划,做好拆箱交货的准备工作。

2.发出交货通知

货运站应根据拆箱交手弯念货计划,及时向各收货人发出交货日期的通知。

3.从堆场领取载货的集装箱与码头堆场联系后,货运站即可从堆场(码头或内陆)领取载货集装箱,并办理设备交接单或内部交接手续。

4.拆箱交货及还箱

从箱内取出货物,一般按装箱单记载顺序进行,取出的货物应按票堆存。拆箱后应将空箱尽快还给堆场,并办理设备交接单或内部交接手续。货运站代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领货时,应出具船公司或其他运输经营人签发的、海关放行的提货单(交货记录),货运站核对票、货无误后,即可交付货物。交货时,应与收货人在交货记录上签字,如有异常,应在交货记录上注明。

5.收取有关费用

交付货物时,货运站应查核所交付的货物在站期间是否发生保管、再次搬运等费用,如发生,则应在收取费用后交付货物。

6.制作交货报告与未交货报告

集装箱货运站在交货工作结束后,闹坦应根据货物交付情况制作交货报告和未交货报告,并寄送给船公司或其他运输经营人,作为他们处理损害赔偿、催提等的依据。

二、疏运及内陆堆场交货业务

集装箱货物由船上卸到码头堆场后,如需要继续运输(大多是联运货物),码头堆场应根据其流向,统一组织到各内陆港站的运输。由于各内陆港站距离港口较远,集装箱货物的疏运大多通过铁路,采用专列、快班车或整车形式运输。这些集装箱货物通过铁路专用线运达后,内陆港站的主要业务及要求有:

1.接受有关单证,做好接、卸准备工作。

2.办理货物交接,组织卸车,并把货物运至堆场堆放。

3.在堆场交付货物。

以上业务内容及要求与码头堆场要求基本相同。

4.对需要继续运输的货物统一组织,做进一步疏运工作。

集装箱内陆港口型货运站是集装箱运输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毕困分,其集疏货物的功能是保证集装箱运输取得规模效益的基本条件之一,在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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