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网搜索查询,例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CNNIC,http://wwwcnnicnetcn/)、教育部网络信息中心(NIC,http://wwwniceducn/)、国家统计局(NBS,http://wwwstatsgovcn/)、中国互联网协会(CAWA,http://wwwcawaorgcn/)及相关统计报告,均可查询到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此外,还可以到知网(CNKI,http://wwwcnkinet/)搜索相关统计报告数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第四十二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为211亿,占整体网民的263%,较2017年末增加204万人;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365%,与2017年末相比有所提升。
主要问题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为网络教学提供了发展基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则为城乡学生享有均等化的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选择。
不过,种种配套措施得紧紧跟上。在农村推广城乡学生共同上课的网络教学,还需要降低技术、设备门槛,合理设置课程难易程度。推进城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需要加强城乡一体化的教育规划,优化教育布局,将财政拨款、设备添置和教师配置等向农村学校倾斜,推动优质教师资源在城乡间合理流动。
目前情况应当说,近年来,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义务教育等方面在城乡之间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就教育领域而言,随着城市优秀师资下乡、农村教师进城培训等措施的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素质不断提高,城乡间教师素质差距逐渐缩小,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但由于起点较低,进展缓慢,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依然是突出短板,乡村学校依然满足不了农村居民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亟待增加供给数量,提升供给质量。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执行完毕前,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也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 简写的含义是:CN 是 China的缩写、N是Network的缩写、I是Information的缩写、C是Center的缩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引擎名称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5G商用发展已实现规模、标准数量和应用创新三大领先。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中文顶级域名腾飞计划
2014年7月17日,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主办的“互联网·中文·新时代”中文顶级域名腾飞计划全球路演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王秀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尚冰,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卢麟,中文域名协调联合会(CDNC)理事长钱华林,ICANN北京合作中心主任宋崝等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
从2014年7月起,中文新通用顶级域名“公司”、“网络”正式开放注册,这是继2010年“中国”作为国家顶级域名、也是第一个中文顶级域名被正式纳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体系以来,中文顶级域名在全球战略部署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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