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通过“债资比”的利息扣除限额限制,真正起到了反资本弱化,防止通过关联企业借款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作用。债资比”,是实务中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可回避的问题。根据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政策规定比例计算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政策规定的“债资比”,金融企业为5,其他企业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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