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利是什么意思?

税利是什么意思?,第1张

所谓税利分流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开征一道所得税(这一道所得税对所有经济成份企业而言都是一样的),尔后再以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并且,通过降低税率,取消调节税和逐步解决税前还贷问题等办法,降低税收在企业纯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重新引入部分税后利润上交机制,形成税收和利润的分渠分流,达到规范化的税收分配与非规范化的利润分配之间的统一。

以税代利 “以税代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为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必要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由上交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收,从而把二者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983年6月1日推行第一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仍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按照国务院1983年4月24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不同规模、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办法:1.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2.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并存的格局。第一步利改税实施一年多后,人们仍觉得它不是一种理想分配制度,因为价格不合理形成利润水平悬殊所带来的企业之间苦乐不均问题未能解决;几种利润上缴形式的上缴比例和数额很难定得科学合理;税后利润分配办法仍较纷繁,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等等。因此,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办法,统一改征调节税;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调节作用。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 “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利改税作为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新型方式,在搞活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与预算约束,强化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推动城市体制改革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如没有区分国家的双重身份;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且调节税一户一率,似税非税;税前还贷口子越开越大等。这些都不利于实现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不利于国家职能的体现。随着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深入,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应实行税利分流。

1、税,是指企业至某个会计年度止,实际上缴的各种税金,应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2、利,主要指到某个会计年度止,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即是所得税税前的利润总额。

概念和含义清楚了,他们的区别也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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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烟草税的种类

目前,我国烟草企业上缴国家财政的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和专项收益两大部分。具体来讲,税收类包括七种:一是烟叶税。烟叶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保留的农业类税种,纳税主体为烟草公司,计税依据为向烟农收购烟叶的价款(含补贴),税率为20%。二是消费税。国家在生产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消费税,同时对甲类卷烟按56%的税率、对乙类卷烟按36%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5元/支的从量消费税,同时对所有卷烟按11%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对雪茄烟和烟丝,国家分别按36%和30%的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从价消费税。三是增值税。烟草行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税率为17%。四是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烟草企业上缴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之和,适用税率为7%。五是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和纳税方式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附加率为5%。六是进口关税。不同类型的烟草制品税率不同,其中由烟草制成的卷烟按进口额的25%征税。七是企业所得税。与其他行业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相同,税率为25%。烟草企业上缴国家财政的还有两种专项收益:一种是国有资本收益。自国家开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以来,中国烟草总公司均是按当年最高征收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另一种是专项税后利润。在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后,还须向中央财政上缴专项税后利润。这两种专项收益虽然不是依据税法上缴,但是烟草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同样具有类似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在七种税收和两种专项收益之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烟草企业每年还需上缴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安全基金、河道管理费等一 些政府性基金和费用。2018年,全国烟草行业通过上缴税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专项税后利润等方式,上缴国家财政总额达10000.8亿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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