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等方式,其具体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答:
1、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扩展资料
问责方式的解读
1、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2、《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3、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不包括。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