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人员,指作为旁观者出席,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的人员。
列席人员是对不具有参加会议资格,而又允许参加会议人员的一种称呼。任何一次会议的参加者都是具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具有一定条件的与会者才有可能发言,投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构成“列席人”的情况包括: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构成“可以列席人员”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也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也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1.列席人员,是指参加会议而无表决权的人员。
2.任何一次会议的参加者都是具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具有一定条件的参会者才有发言、投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3.但在有些正式会议中,由于需要为了让那些不具有投票、表决、选举权等资格的人参加会议,就把他们作为列席人员参加会议,他们只有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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