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姻亲关系
姻亲是指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本身除外。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二、姻亲可分为血亲配偶、配偶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类。
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姻亲关系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因一方死亡,主体缺位而终止,这是不言而自明的。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规定,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德国、瑞士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具体分为: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已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
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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