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身份z件类型怎么填
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的社会职务如军人、警察等职务,所填证件类型为身份z,证件号为身份z号。
1、"证件类型"一词常见于银行开户、手机号码开户以及一些需要出示相应身份z件的场合,指的是申请人出示的可以证明某种身份的证明文件的类型。
2、生活中较常见的证件类型有如下一些:居民身份z、士官证、学生证、驾驶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部分其他证件,例如律师证等也可在一些情况下使用,从而成为证件类型中的一种。
3、身份z件类别包括,居民身份z、临时身份z、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等。
二、什么是监护人
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因此若在特殊情况无法确定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是谁时就可以通过相关证件的出示进行查询。同时在监护人的判断过程中,一般监护人的对象大多是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或者直系亲属。若是被监护人意外走丢当地的执法部门应当尽快联系其监护人进行认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z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z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z,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身份z件类型根据职业不同,有军官证、士兵证等;根据地区不同,有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根据国籍不同及职业,有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等。我国最常见的身份z件类型是居民身份z,一般首先填写身份z,有以上特别情况的填写对应证件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z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z。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z。
第八条 居民身份z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z,应当填写《居民身份z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身份z件类型其实就是指的能够证明你自己身份第一个证件,比如说身份z、士兵证、军官证、护照、武警警官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
身份z件类型就是可以证明你身份的所有证件。生活中较常见的身份z类型有居民身份z、临时身份z、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还有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等。一般情况下都是居民身份z、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即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z法》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z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z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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