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的简介

区公所的简介,第1张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9月颁布的《县组织法》和1930年5月颁布的《市组织法》,区为县或市以下设立的地方自治机构。但此后关于县以下各级机构设置的规定常朝令夕改,纷繁复杂,“自治”自然也无从谈起。1935年冬天举行的国民党“五大”不得不承认12年来地方自治的失败,“因循敷衍,奉行故事,徒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地方自治变成了“土劣自治”。此后区的地位不再是政权的一个层级,而是县政府之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五六十年代曾经一度改建为区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1个区平均管辖4至5个乡、镇,最高行政官员称“区长”。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全国仅有2个县辖区(区公所),1个位于河北省(涿鹿县南山区公所),另1个位于新疆(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 截止2012年,全国仅剩2个区公所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南山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

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区级省辖市(地级市)下属的区公所逐渐演化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成为与县并列的行政区。县、县级市的区公所由于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纷纷随着乡镇合并而消亡。在台湾地区仍有区公所的设置。

区公所,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用于管理县下辖的区,即县辖区。现仅有一个县辖区,即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的南山区,南山区下辖3镇1乡,其对应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为南山区公所。

行政公署和区公所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1、行政公署,为行政督查机构名称,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之“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2、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

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扩展资料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参考资料政府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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