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是最基层的一级自治组织,村干部是服务于民的最基层干部。村级组织是否健全,村级干部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康。
因此,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积极推广“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选举形式,由党员、群众代表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或全体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大力推广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党支部和村委会不再以组织的名义参与提名),按提名票多少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在正式选举阶段再由选民直接秘密投票产生村委会成员;让那些在群众中威信高、执政能力强的村民脱颖而出,为依法治村提供有利的组织保障。
扩展资料:
完善村民自治,必须落实村民“决策权”,实现村策村民定。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点。合理的治理模式,要求各方权力划分清楚,边界明确,分权以实现相互制约和合作。
探索推行“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办事”模式,对传统农村组织架构及其职能设置、运作方式的整合改良,扩大村民决策权,实现党的意图和主张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具体统一。
调整村治结构,改变过去由党支部或“两委”“行政合一”为民做主的体制框架,明确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在村和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以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完善村民自治的几点思考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公民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农村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更要加大力度,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不断探索。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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