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有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省份: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台湾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国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曾一度是大行政区,后历经多次变动,1965年基本稳定下来。1967年设立天津市,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市,同年收回香港,1999年收回澳门。
截至2004年底,中国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
全国乡镇总数37334个,其中:镇19883个;乡17451个。全国共有街道办事处5904个。
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7.8万个;居民小组129.6万个。村委会64.4万个;村民小组507.9万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只有3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这34个省的简称和省会如下:
1、黑龙江省,简称黑,省会哈尔滨。
2、吉林省,简称吉,省会长春。
3、辽宁省,简称辽,省会沈阳。
4、河北省,简称冀,省会石家庄。
5、甘肃省,简称甘,省会兰州。
6、青海省,简称青,省会西宁。
7、陕西省,简称陕,省会西安。
8、河南省,简称豫,省会郑州。
9、山东省,简称鲁,省会济南。
10、山西省,简称晋,省会太原。
11、安徽省,简称皖,省会合肥。
12、湖北省,简称鄂,省会武汉。
13、湖南省,简称湘,省会长沙。
14、江苏省,简称苏,省会南京。
15、四川省,简称川,省会成都。
16、贵州省,简称黔,省会贵阳。
17、云南省,简称滇,省会昆明。
18、浙江省,简称浙,省会杭州。
19、江西省,简称赣,省会南昌。
20、广东省,简称粤,省会广州。
21、福建省,简称闽,省会福州。
22、台湾省,简称台,省会台北。
23、海南省,简称琼,省会海口。
24、新疆,简称新,省会乌鲁木齐。
25、内蒙古,简称蒙,省会呼和浩特。
26、宁夏,简称宁,省会银川。
27、广西省,简称桂,省会南宁。
28、西藏,简称藏,省会拉萨。
29、北京市,简称京,省会北京。
30、上海市,简称沪,省会上海。
31、天津市,简称津,省会天津。
32、重庆市,简称渝,省会重庆。
33、香港,简称港,省会香港。
34、澳门,简称澳,省会澳门。
扩展资料:
在我国行政区域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内蒙古自治区的旗相当于县,苏木相当于乡。为便于管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介于省与县之间的地区,自治区与旗之间的盟等行政区划单位。
“省”这一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起源于元代,一直沿用至今,目前我国有23个省。自治区是省级民族自治地方,目前我国有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直辖市也叫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1、省辖市(省管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辖市”指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市”。
2、“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3、“地级市”实行“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
4、“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地级行政区纳入官方统计。随着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只有少部分的县级市升级为地级市。现地级市达到293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88%。
5、此外,有些县级市也直接由省、自治区管辖,它们也为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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