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主要有八种:警示提醒、告诫约谈、主体责任人谈话、民主生活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党内通报批评。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有八种:警示提醒、告诫约谈、主体责任人谈话、民主生活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党内通报批评。
《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结合《党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条款可知,红脸出汗这个常态就是第一种形态。
扩展资料(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该结果属于“第一种形态”。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该结果属于“第一种形态”。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再次谈话函询或初核后,若结果仍为(1)或(2),则属于“第一种形态”;若结果为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更严重的情况,那就是更高层次的形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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