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则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对检察院的性质与工作任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
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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