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解释
1、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2、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引证解释
叶紫 《山村一夜》:“虽然这中间我的那愚懦的亲家公曾来过三四次,向我申诉过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
扩展资料
近义词
申报:
指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基本解释
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如:职称申报、海关申报、地价申报、证券申报。
引证解释
廖仲恺《广东都市土地税条例草案》:“复判地价与申报地价,相差百分之一十或以下者,由税务官署照复判地价征收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报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上诉
有第二个版本
申诉就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申诉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向有关机关提出的权利保护的要求,而复核则是在有关机关作出答复后,当事人对答复仍不服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的对前一个机关的答复进行重新审查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现行大多宪法教材将申诉权的概念界定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申诉,可以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因此,申诉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也存在着申诉,既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并予以纠正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