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培训指的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
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内容: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明显的现实知识在发展中的重要,根据发展的形式指出,技术人员除了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与高尚的道德的修养之外,还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并通过培训提升职称的同时提升技术人员的全面化发展。但是在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较多的困难。1.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培训方式不科学
一般情况下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主要是先对其进行专业知识的讲解,在技术人员掌握后再让其去实训室进行技能培训,学到一定程度后便可以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后就会获得晋升的职称,如果技能水平未达标便会失去考核的机会,只能等下次。这样的培训方式十分单一,专业人员无法得到真正的实践效果,属于脱产时间,而且参与考核的人员也很多,所以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讲考核具有一定的难度[2]。除此之外,在培训中相关技术教师的要求也比较严格,再加上培训的方式单一,所以在很多方面上给技术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限制。
2.培训内容和技术要求严重不符
在培训中,大部分技术教师培训的重点都放在专业知识上,相对于技术人员而讲,学习专业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在日后工作中有时间技术所支持,从而利于自身的发展。而且技术教室过于注重渗透考核的问题,是技术人员的心理也产生了一定的压力。技术专业对技术人员来讲最重要的便是实践,很显然大多数技术培训与培训的目的产生了脱节。因此,目前相关技术培训应当对教育进行改革,并完善相关实践设备和师资力量,从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3]。
3.职称晋升工作方式不科学
现如今技术培训所办法的晋升制度和社会中对技术人员学历的要求有所不符,虽然技术培训机构重视技术人员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也注重培训机构所设定的晋升机制,并积极学习考核,但是却和社会所需有所脱节,这就需要培训机构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并和企业加强合作,从而改建并完善晋升体系,以帮助技术人员为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
4.晋升工作的连续性不强
根据目前大多数技术培训机构的晋升查询得知,很多培训机构所设立的晋升基本上只有一次,在学员节课后考核一次颁发相关证书便完成,这就导致晋升的连续性较低,一些学员会因为晋升无连续性而逐渐失去培训的积极性。甚至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的过程中认为晋升的机会只有一次,只要在培训过后考过就行,如果考核不过也能重新考核,这就对于技术人员的培训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的相关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技术人员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技术人员则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并通过晋升来促进自身的发展,面对在晋升中存在的问题,相关技术培训人员需要作出相对相应的措施来改善。例如:首先,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学历制度,技术人员在不同阶段的学习中只有完成学习内容并通过考核,才能提升自身的学位,而且培训中要设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培训措施,使技术培训更有效。其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要符合实际,在培训之前了解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方向,然后根据他们的岗位取向划分为不同的培训小组进行分组教学,并且培训机构也要不断加强管理与建设,并提高自身的师资力量,从而在各方面的优化下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兴趣,从而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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