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宗教信及文化权利等。
1.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民的政治权利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选举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
表达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3)民主管理权,即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4)监督权,即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2.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
(1)生命健康权,即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
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包括人的身体不受拘束、人的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
(3)人格尊严权,即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4)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即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
这里的“住宅”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同时也包括临时性的住所。
(5)通信自由权,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3.财产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财产权主要包括:
(1)私有财产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
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在我国,继承人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指定的,有的是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
4.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
(1)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
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3)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4)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如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
5.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等。
依法保障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是公民创造和享受精神文化财富、推动精神文化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同时,公民行使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也必须受宪法法律约束。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
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文化教育权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
编辑于 2021-04-0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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绎予
不瘦到70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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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十一种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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