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的制度。
事件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
《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
扩展资料: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双公示”要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表示,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大“双公示”信息应用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共用“双公示”信息。鼓励开发“双公示”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指导意见》还指出,“双公示”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指导意见》还表示,“双公示”要保障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双公示
参考资料:人民网-发改委:“双公示”要保护个人隐私 防止信息泄露
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的制度。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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