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森林防火常识

草原森林防火常识,第1张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非森林防火期,在野外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用火的应有专人看守,用火结束后要清理火烧迹地。因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或遗留火险隐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必须经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违规点烧行为,无论成灾与否,都将严厉追究行为人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引起森林火灾的对行为人依法严惩。

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森林防火十不要通常是指哪十不要:一、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四、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六、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七、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八、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十、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城市市区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农业、林业、牧业专项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的科技水平。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驻自治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第十三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01、严格控制火源

需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特别是对野外火源的管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防止发生森林火灾。需要严格的去控制野外生产用火,若是必须的生产用户,那也应该要做好相应的措施。相关的用火单位必须严格的去执行用火审批制度,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去正确的使用。禁止上山烧花,如果是个人的话也不准上山用火,同时不允许在森林当中用火取暖,不允许在森林当中乱丢烟头,夜间不允许在森林用火把照明。

02、树立好的风俗习惯

这一点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些老风俗,你比如说清明就需要上坟烧纸祭奠,然而这其实是引起森林火灾的一个大隐患,所以在这方面也需要把控好。比如说在风力比较大的时候应该禁止烧纸,或者说在周边有可燃物的情况下,也应该禁止烧纸,但上山烧纸的时候需要做到火灭人走,必须要培养出非常文明的风俗习惯才行,只有这样才能够彻底的杜绝火灾的隐患。

03、加强对无民事行为人员的监管

对沿山村组的小孩以及闲散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因为小孩是没有办法去辨别,或者说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而部分闲散人员也有可能会导致森林火灾的出现。若是家里有小孩,那么监护人就需要尽到相关的职责,应该禁止这一类的人上山,或者说玩火。

04、建立防火组织

在山区的周边可以建立防火的巡逻组织,在防火时期内,需要加强对各个区域的日常巡查,同时要加强巡逻的密度,要延长巡逻的整体时间。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一个扑火组织,并且要对组织内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要让这些人员掌握扑火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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