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它指义务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应尽的义务。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拥有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2、公共性表现在其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它是面向本地区、本民族全体国民的教育,不应成为某一阶级、政党或宗教派别的工具而被垄断。这种公共性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教育与宗教分离,使学校教育成为世俗性的公共事业;二是义务教育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体现了国民的意志;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其工作对国家负责,对国民负责;四是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不是放任自由。
3、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收取杂费,而所收的杂费相对国家社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来说,只能是很少的一部分。免收学费,实际上已经免除了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大部分费用,体现了义务教育免费性的特征。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还表现在,对那些贫困的学生不仅免收学费,而且《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4、基础性意味着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
一、含义: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二、特征:
中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特点。
1、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2、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
3、统一性。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
根据已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z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细则》明确规定,9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只能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细则》还明确“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并上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书面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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