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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